评论:应该让贫困生有尊严地受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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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9:34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要公示名单,太伤自尊了,我在同学中抬不起头来。”“不申请减免,爸妈哪有钱给你交学费?”———新学年开学在即,为是否向学校申请贫困生学费减免,福州低保户朱先生一家陷入“内战”(《中国青年报》8月19日)。 很明显,是否接受贫困资助,并不是朱先生一家真正的分歧点,分歧在于,对接受资助的程序性前提———“贫困公示”———的容忍程度:家长无奈忍受,但孩子却“不堪 核实贫困事实、接受社会监督,当然应该,但为了这种甄别、监督,就能以牺牲贫困者的隐私、尊严为代价吗?显然,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首先,从“贫困-扶贫”的社会伦理关系上看,暴露和不尊重贫困者应有的生活尊严,将损害这种尊严作为接受资助的程序前提,是违背基本的扶贫慈善伦理的。因为很清楚,贫困并不仅是一个关于物质收入的概念,更是涵盖自尊、体面等精神要素的全面完整的生活概念,这意味着,经济上的匮乏,绝不能成为一个人精神也陷入羞辱的理由;那么,相应的,扶贫也不能只局限在物质层面的救援上,情感体谅、人格尊重等精神层面的内涵,同样必不可少,也就是说,缓解经济困难、让人活下去,并不是扶贫的全部价值所在,除此之外,还应让人活得体面、有尊严。 此外,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贫困公示”这种所谓“社会监督”的合理性,也是令人怀疑的。因为从本质上讲,给予学费资助、不让贫困家庭的孩子因经济困难读不起书,在学校、社会,是一种义务,而在学生,则是一种权利,所以,“贫困公示”,表面上看似乎是在进行一种监督,而实际上则表现为一种扶贫救助权利义务关系的扭曲———学校甄别援助贫困生的义务被转嫁,而学生体面接受资助的权利被打折。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甄别”的必要性,但“公示”这种监督形式是否恰当却值得商榷。毕竟,贫困生既不是公众人物、更不是履行公共职责的官员,谁也无权要求他们暴露乃至“展览”自己的贫困身份———即便这是出于援助的善意。 可见,无论是从社会救助伦理,还是从社会权责匹配上看,以“公示”为条件的贫困救助都有代价过大,因而丧失其合理性之弊。因此,为扶贫资助寻找更加细致体贴、富于人道人性内涵,从而也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方案,值得包括福州有关学校在内的各地教育部门认真对待。(张贵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