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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行政诉讼法增设藐视法庭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0: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在行政案件中,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超过了50%,但执行的行政案件并不乐观。由于被告自恃“官”的特殊身份,而对法院判决不睬,这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据此,有识之士建议,在即将进行大修的《行政诉讼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修改稿提出“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前天,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法委员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的有关专家就《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进行讨论。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诉讼法室主任李援透露,此建议稿已经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明年将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那么,“藐视法庭罪”的确立将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昨天,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南京的法律界人士。

  《行政诉讼法》将增藐视法庭罪

  修改建议稿由现行法律的75条扩充为198条。在基本原则中新增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规定法院对行政争议行使最终裁决权。为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建议稿确立了“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其实,司法实践中行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早已闻名,因此,“大修稿”为解决这一难题开出了诸多良方。首先,增加了告诫程序,即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先为告诫,确定适当期间并通知义务人在此期间内履行义务。该期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不履行者,强制执行。其次,增加了督促履行的手段,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建议稿进而确立“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藐视法庭罪”的确立,反应了我国立法对于改善司法环境、提升司法权威的政策导向作用。

  同时,建议稿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是被告,公务员不服处分可提起诉讼。修改稿还建议,应当允许检察机关或与此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的普通公民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

  庭审“藐视法庭”行为频频发生

  虽然“藐视法庭罪”在我国还是新名词,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藐视法庭”行为在江苏还是频频发生的。在一些特殊的行政案件审理时,由于被告身份、地位特殊,在被法院传唤或审理的时候,往往是一副居高临下、高高在上的姿态,其在庭上仍然吆三喝四的行为,不仅让原告感到不理解,也让审理法官很是吃不消,但法院对此又无可奈何。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位执行法官告诉记者,在行政案件中,民告官的胜诉率已经超过了50%,但执行的行政案件并不乐观,被告对法院的判决经常是不理不睬的,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增加“藐视法庭罪”是很有必要的。另外,确立“藐视法庭罪”的同时也是在确立法律判决的权威、法官的公信力,不管是有钱有势的单位或个人,都要服从法院的最终判决。这名法官认为,确立“藐视法庭罪”可以增强当事人“法制意识”,避免一些可能造成的暴力伤害罪。

  今年5月10日,在多次调解、双方认定财产价值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无锡市惠山区法院对邓文林、邓珍(化名)夫妇作出一审判决。然而,当事人邓文林却对承办案件的法官怀恨在心。5月19日,邓文林携一把菜刀来到惠山区法院,对该案合议庭审判长徐某头面部等处连续砍击。经法医鉴定,徐某身上有7处刀伤,最长的达14厘米,最重一刀导致左胫骨骨折,骨头外露。7月22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邓文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相关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在案件发生前,邓某就多次有过“藐视法庭”行为,威胁、要挟法官,但法院只能予以劝说,对其行为无法追究,导致最后引发了这起故意杀人案发生。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仅今年上半年,江苏省法院系统就发生了80余起暴力抗法、伤害、威胁、要挟法官事件,其中有16起为围攻法院事件。法院判决屡遭藐视,手拿法槌身披法袍的法官屡遭暴力侵害,这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

  众多“藐视法庭”行为无法追究

  南京市建邺区法院陈佑松院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干扰法庭审判活动、妨碍法庭秩序等“藐视法庭”的现象不断增多。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不遵守法庭纪律,法官受到言语攻击和纠缠,甚至当事人当着法官的面撕掉判决书等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藐视法庭”的行为不仅干扰了司法审判正常进行,严重损害了法官的威信,而且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的法治秩序。因此,明确“藐视法庭罪”是很有必要的。

  “目前,我国刑法中妨碍司法罪里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其情节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其范围较窄。而大量的同样干扰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行为却不能被追究责任。这样的案例十分多见。但是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藐视法庭罪’这项罪名,法官就不能强加给当事人。”建邺区刑事审判庭庭长马梅琴对记者说。

  法治国家,首先要尊重的就是法律以及法律象征的法院和法官,对法院和法官的尊重也是对司法的尊重。马庭长认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藐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同时,严格规范“藐视法庭”行为惩处的操作程序和行为人救济措施,以充分保障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徐州矿业大学教授王培荣教授曾经状告了包括徐州市政府在内的5家政府职能部门,当地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王教授在向媒体投诉时称个别政府部门对他们被告持满不在乎的态度,最后才把官司打到了省城南京来。

  一位经常代理打行政官司的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却这样说:“在我代理的案件中,民告官的案件是最棘手的,受到的压力也是最大的。”他介绍说,行政诉讼案中,法院有时也要被某些行政机关牵着鼻子走,审理的法官审理要一而再、再而三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否则案件审理很难开展。

  这名律师认为,如果确立了“藐视法庭罪”,这将对民告官案件起到积极的作用,个别特权行政机关不理睬法院的行为也将会收敛,毕竟法院对他们的行为是“有定罪法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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