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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行政诉讼法增设藐视法庭罪(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0:51 人民网-江南时报

  藐视法庭罪不能被滥用

  南京大学行政法学家肖泽晟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增加“藐视法庭罪”,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也是比较好的建议。但同时肖泽晟教授认为,如果对那些在法庭上有些指责或批评行为也以“藐视法庭罪”论处的话,他是反对的,因为这种行为与法官个人是息息相关的,有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职权。

  肖泽晟教授告诉记者,他曾参加一次特殊的庭审,由于被告的身份特殊,职务级别比较高,气焰非常嚣张,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声音非常大,极不配合主审官的问话,最后该法庭的七个审判员一起上阵。他说,像这种被告的行为法官多次制止后对方又不能够收敛,情节又比较严重,在“藐视法庭罪”确定后完全可以以犯罪论处。肖泽晟教授说,增加“藐视法庭罪”关键是对那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有意对抗人民法庭导致法律权威受到侵害的实质性行为制约,而相对于那些在庭审过程中小吵小闹的行为,还是应该适用法院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等措施,毕竟我国的救济途径不畅通。而即使通过,在适用范围上也应该有所限制,不能滥用,重点放在针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追究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的犯罪,进一步改善我国的法制环境。

  改设藐视法庭罪重塑法庭威严

  法庭,无论是作为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裁判诉讼案件,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的场所,还是作为法院设立的审理诉讼案件的机构,都具有庄重、肃穆、神圣不可侵犯等特征。树立法庭审判崇高权威,维护法庭审判正常秩序,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裁判各种案件,进而实现法律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藐视法庭,干扰、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阻碍了法庭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能够依法有效惩治各种各样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庭审判秩序,特提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作出修改,将扰乱法庭秩序罪变更为藐视法庭罪,主要理由为:

  一是确保法庭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只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极少数几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将其他大量同样严重扰乱法庭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的行为,如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殴打诉讼参与人,拒不依法履行作证义务,滥用职权,当庭抓捕当事人等等,排除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之外,致使他们无法得到有力惩治而不时发生。如1998年11月20日,衡阳市原城北区法院开庭审理陈文明诉衡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被告单位的工作人员不顾市

人大代表、区人大及法院领导的劝阻,当庭以涉嫌犯罪为由抓走原告,致使审判活动无法进行,影响恶劣,但因刑法规定的限制而无法对有关人员进行刑事追究。因此,将所有本质特征相同的严重妨碍法庭审判秩序的藐视法庭的行为纳入刑法规范的范围,无疑是法庭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有力保证。

  二是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司法权威的需要。毋庸讳言,任何情节严重的藐视法庭的行为,不论其形式如何,都是严重蔑视国家权力、无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表现。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均对证人出庭作证做了义务性规范,证人藐视法庭,无故拒不作证或不依法出庭作证无疑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及司法的权威。在依法治国日益需要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今天,自有必要将所有情节严重的藐视法庭之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依法加以追究。

  三是协调、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也有类似规定。要使这些规定得以落实,刑法典中应当具有相应的能够反映此类行为本质特征的独立法条及罪名被援用。因此,从协调、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也有必要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作出修改。

  四是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丰富、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通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大多都把藐视法庭的行为作为妨害司法的有关犯罪加以规定。如俄罗斯刑法规定,侮辱参加法庭审理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的,构成藐视法庭罪,并将威胁、诽谤、暴力、侵害法庭审理人员等行为均作为违反公正审判的犯罪作出规定。德国刑事诉讼法及加拿大刑法均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或者拒不依法出庭作证的,应以藐视法庭罪论处。法国刑法典规定,对司法人员、仲裁员、翻译人员、专家或一方当事人的律师进行威胁、恐吓,明知他人无罪的证据而不提供证明,侮辱司法人员等等,都应以妨碍司法活动罪或危害司法权威罪等有关犯罪加以追究。英美法系国家,则以藐视法庭罪囊括所有阻碍、干扰或妨害特定案件审判的行为,既包括在法庭上侮辱、诽谤、威胁法官、证人,无故拒不出庭作证等直接藐视法庭的行为,也包括在法庭外或在案件审理前后针对法庭、法官实施的,足以损害法庭尊严、妨害法庭执行职务的行为,如公布匿名证人的名单,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评论,公开不公开地进行的诉讼活动情况等。可以说,现代法治国家的司法权威之隆之重,无不与有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对藐视法庭行为的刑事法律后果设置相关。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将所有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严重藐视法庭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依法予以惩治,无疑有助于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丰富、完善和发展,对于改善司法环境,提高司法权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也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吸收有关理论研究成果,并且参考国外相关规定,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作如下修改:“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有下列藐视法庭行为之一,扰乱法庭审判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不听劝阻,肆意喧哗、哄闹或者强行录音、录像、摄影的;(二)冲击法庭,破坏法庭设施的;(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法庭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诬陷、打击、报复公诉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五)经过法庭两次合法传唤,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作证或者拒不出庭作证的;(六)负有协助法庭执行审判职务的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七)其他藐视法庭的行为。”

  □吴振汉,作者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对话行政庭庭长:

  维护法庭秩序推进法制进程

  就藐视法庭罪增入《行政诉讼法》,记者采访了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燕静。(以下是部分对话内容)

  记者: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你遇到了哪些“藐视法庭”行为?

  王燕静: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藐视法庭、藐视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前段时间,有市民状告规划局的行政案件,开庭当天,当事人就带了几十号人来旁听,由于位置受限,主审法官请无座人员离开,但这些人就是不肯离去,并当庭吵闹、发泄不满情绪,造声势想给法院施加压力。庭审过程中,这些旁听人员的手机声音“此起彼伏”,严重干扰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被告答辩时还有人站起来大喊“他胡说八道、满口胡言”,法官当庭予以制止,要求这些人不能在庭审时插嘴。不料,这些人在不满时,就会故意不停地咳嗽……除此之外,向前两天有学生状告中山东路一大学的准行政行为违规案件,白下区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了该学校,但学校对此却“不闻不睬”,声称法院判学校败诉好了,该学校明显就是“藐视法庭”的行为。

  记者:这一次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建议确立这样的罪名,作为一名行政审判庭的庭长,你是怎样看待的?

  王燕静:“扰乱法庭秩序罪”在民事家庭纠纷中,当事人的情绪往往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案件的解决牵涉更多的感情纠葛。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会更多地与当事人接触,适用调解措施,因此受到当事人藐视法官、藐视法庭进行非法伤害的可能性增大。相比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历来受到严格的羁押,出庭时其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庭审之后一般又直接交付执行,因此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官的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所以说发生“藐视法庭”行为大多是在行政庭的行政案件中,藐视法庭罪的增设对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都就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也不可忽视其他案件中“藐视法庭”行为的存在,如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家庭纠纷,特别是

离婚、赡养案件。

  记者:您所认为这些“藐视法庭”的行为,通常法院会怎样处理?

  王燕静:在我国,对于妨碍诉讼、“藐视法庭”的行为法院只能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拘留、罚款等措施,由于未能上升到刑法处罚,藐视者视若无物,依然我行我素。如在行政案件诉讼中,法官要求被告提供某一证据,而被告却故意迟延、推托,不交出证据,甚至故意毁灭证据,这种行为在英美法院中,即构成“藐视法庭罪”。而现在的法院都是停留在做思想工作而已,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很少用。

  记者:确立“藐视法庭罪”以后,您认为对法官审理案件有什么帮助?

  王燕静:现在南京的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应该是很强的,在遇到行政官司时,一般10天内能向法院送达答辩状,而在以往,行政机关在10天内举证的比较少,而只是停留在请示领导,找材料等。据我所知,南京众多行政机关实行有一种错案追究制,对错案的比例,什么原因导致了案件败诉的,都会有处理。如诉讼案败诉是因为不理睬法官的传唤或是在举证期内没有举证的,经办人就应该受到追究,取消其评优资格,有些行政部门甚至采取了“连坐”处罚。藐视法庭罪”的确立,以立法的形式维护法庭秩序,有利于推进法治进程。

  另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无论是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应用法学研究所主任胡云腾说,针对不断增多的伤害法官案件,最高法院已经拟定一个建议稿,法院系统可以考虑和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商量启动这个立法程序,建议稿名字叫“扰乱法庭罪的修正案”还是叫“藐视法庭罪”没有最后定,哪些行为能够纳入这个罪的范围中去,这是比较难的问题,因为现在有些人素质不高,骂两句或者在法庭上起哄就纳入犯罪也不恰当,应当有一个导致法庭不能将审判活动进行下去的后果,比如在法庭起哄,法官制止以后拒不听劝阻的,辱骂法官,对法官进行恶意攻击,严重损害法官名誉的等等。本报记者 许尽义 殷文静 实习生 葛云珍 摄影 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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