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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反抗前夫性骚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7:58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瑶兰)婚姻是“一切结合中最甜蜜的结合”,但婚姻是需要经营的,在婚姻中,夫妇间的关系不是单一的给予或索取,必须是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才能发挥爱的极致。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懂经营婚姻之道的大有人在,最终导致婚姻死亡,然后离婚。有资料显示,在我国近两年,各地方的离婚率有明显的上升趋势。离婚后男方以各种形式骚扰女方,使女方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的事也屡见不鲜。

  被骚扰的女方在无奈的情况下最能想到的地方便是妇联。8月17日,记者从包头市妇联调取了几个较有代表性的离婚后妇女被男方骚扰的案例。

  ★案例一:闯入女方住处强奸

  王娜(化名),34岁,包头市某商场售货员,2004年2月因感情不和与前夫

离婚,女儿归王娜抚养。离婚后王娜的前夫经常以看女儿为名闯入王娜的住处,多次强行与王娜发生性关系,不顺从就会遭到前夫的拳打脚踢。感到自身的安全受到了威胁的王娜于2005年7月16日来包头市妇联投诉,寻求保护。

  ★案例二:十年的骚扰

  8月13日,包头市妇联的工作人员李瑞芳接到了一个叫文敏(化名)的妇女打来的投诉电话,称她与前夫离婚已10年了,前夫也骚扰了她10年,前几天前夫还带着现任女友闯进她家把她打伤……

  上述案例中的王娜、文敏只不过是现实生活中许许多多离婚后被前夫骚扰较有代表性的两位。在被前夫骚扰甚至被逼遭受前夫的性侵犯与其强行发生性关系时,她们当时内心是什么样的感受?为什么不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是对前夫的藕断丝连,还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

  为了了解她们受骚扰时的心态,记者拨通了李玉兰等人的电话,但几经周折,只有文敏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但不同意拍照。

  ★对话文敏

  8月18日17时,文敏如约而至来到晨报包头工作站。文敏人虽已到中年,但看上去要比实际年龄年轻许多,穿着得体大方,人也长得端庄。眼前的文敏很难让人把她与离婚后受骚扰10年联系在一起。记者与文敏的谈话在互相打量中开始了。

  记者:你和前夫的离婚原因是什么?

  文敏:他喝酒,喝完酒后回家就打我,还在外面鬼混。

  记者:你们是什么时候离婚的?

  文敏:我们是1981年11月份结的婚,1995年9月份离的婚。

  记者:离婚后,你前夫从什么时候开始骚扰你?

  文敏:离婚判决书下达后的第二天他就开始去单位找我,去家里闹,从那以后,他三天两头去单位找我,找我要钱花,回到家里,他会经常闯进来强行与我发生性关系,不给开门他就砸窗户。我找对象,他就到处说我坏话,把对象搅黄了他就继续骚扰我,他整整骚扰了我10年。由于离婚后受到前夫的骚扰,给我的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晚上睡不好觉,有点动静就想到是前夫又来了,根本不敢睡。前几天,他还带着他的现任女友闯进我家把我打伤。

  记者:前夫骚扰你这么多年,你没想到用法律等手段保护自己?

  文敏:想过,每次面对他的骚扰我不知报了多少次警,警察来了每次都是对他进行说服教育。因为我没告他的强奸行为,真要是告他强奸把他抓起来我又不忍心。

  记者:你不觉得你前夫很了解你的弱点?了解你骨子里的那种“一日夫妻百日恩”以及你对他的善良?

  文敏:是这样的,所以我要通过我的亲身经历告诫那些正在找对象还未成家的女性,找对象时一定要擦亮眼睛,看清对方的人品,还有,男方家里人的素质也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正式颁布实施的。那么,又有多少妇女同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想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她们只会单一想到妇联,那么,妇联的工作人员是怎样看待妇女离婚后被骚扰的问题?妇联有什么措施保护被骚扰的妇女?

  8月1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包头市妇联的工作人员李瑞芳。

  ★李瑞芳:潜在的依恋是劣根

  李瑞芳老师说:“男方的骚扰侵害行为主要表现在性侵害,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还有暴力侵害、经济侵害。

  妇联接到投诉后,主张受侵害的妇女正确处理受骚扰问题,不要采取避让的软弱心理,更不要对男方有潜在的依恋心理,这种潜在的依恋恰恰是劣根,也是屡被骚扰的前因。要想摆脱骚扰,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尤其是性受到侵害时对方已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妇女的性权利受法律保护。凡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都是强奸。前不久,新疆刚判了一起婚内强奸案。离婚后自己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应该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应该向骚扰说‘不’,只有这样才能保护自己。妇联没有执法权,只能协调其它职能部门帮助受侵害妇女。”

  既然离婚后的骚扰问题已上升到社会问题,那么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的警方又是如何看待离婚后的骚扰问题?

  8月19日上午记者采访了包头市昆区少先路派出所的曾波。

  ★曾波:女方不告,警方没法介入

  曾波说:“平时接触很多关于离婚后的骚扰案件。对于一般骚扰,接到报警后我们只能调解,对对方进行说服教育。在骚扰案件中也有女方骚扰男方的,但还是男方骚扰女方的较多,但有的女方受骚扰后都不愿报案。在这一点上我认为,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尤其是性权利受到侵害时,男方强行发生性关系,女方应及时报案,因为女方不告,警方没法介入,男方就很难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声音:离婚后应该尊重对方

  罗雪梅(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办事处工作人员)就离婚后骚扰对方的问题发表看法说:“既然离婚了,也就缘尽了,应该尊重对方,尊重对方的选择,尊重对方的生活,这也是对自己的尊重,而且更应该善待对方,不去打扰对方,不给对方找麻烦,这应该是最基本的素质,因为双方毕竟相爱一场。”

  平学巧(包头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发表看法说:“离婚了就不要骚扰对方,这是做人最起码的良知。被骚扰了怎么办?我认为应该及时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受骚扰时绝不能心软,否则会助长对方的得意或变态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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