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评论:防止错案发生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0日09:0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 (特约评论员 许身健) 一少年犯罪嫌疑人想检举立功,另一少年因无知竟愿意替人顶罪,两个小孩的“玩笑”差点酿成冤案;91元,钱不多,但在一起涉嫌诈骗案中,嫌疑人涉嫌诈骗数额距构成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相差就是91元!在这两起案件中,都是因为检察官察微析疑,最终避免了错案发生(见今日本版《重庆丰都、江苏扬中:追查疑点避免了两起错案》)。

  上述两起案件,都是“小”案,但对个人来说,如何定罪就肯定是迥然不同的人生大转弯。从两起“小”案中,我们看到了检察官严格执法、公正办案的执法追求。这两起被纠正的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错案的防止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这就使我们思考: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防止错案能够起到何种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担负着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的责任。因此,它必须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慎的评估,防止将无辜者错误地交付审判。美国联邦法院波斯纳法官曾言:“是否有许多无辜的人被判定有罪,则可能取决于检察官对他们案件的甄别程度和细心。如果检察官从来就没有起诉过那些事实上无罪的人的话,那么即使证据标准可能如同人们所希望的那样低,仍然不会有无辜者被判有罪。相反,如果检察官不进行甄别,而是对任何被指控的人都提出起诉的话,无辜者被判有罪的比例也许就很大。”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防止错案不是消极无为的,不是诉讼程序中的阳光“过客”。

  诚然,庭审法官对于错案的防止也可扮演重要角色。但是,如果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生案件事实的严重误认,就可能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因为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已经不同于以往的职权主义审判方式——过去,法官可以积极主动地查明案件事实,检察官工作中的疏漏有法官查漏补缺。而现在,法官更多扮演的是中立者的角色,被告人是否有罪更大程度上是依靠检察官的公诉活动。

  这里,我们要注意两点:

  第一,刑事诉讼查清案件事实、惩罚犯罪的特定任务主要在审判阶段得以全面实现和完成,而这一切又必须以法庭上控辩双方尤其是控诉方的证据为依据。刑事追诉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能否成功地说服法庭作出有罪判决。换言之,检察官的诉讼行为往往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认知。

  第二,正是检察官的这种影响,很多时候,法官的误认往往很大程度上受累于检察官误认在先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检察机关如果误认,就可能直接导致法院最后一道防线的陷落。

  防止错案,检察机关有屏蔽功能。因此,检察人员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应当恪守深入、细致的工作原则,保持心细如发、洞若观火的敏锐眼光,提高自身的观察、分析能力,防止被嫌疑人的文过饰非所误导,避免被光怪陆离的诸多假相所迷惑,让错案“到此为止”!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