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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周刊:婚检之争看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31日14:26 新民周刊

  有些事应由个人决定。个人决定,会不会对其本人不利,会不会对社会不利,我认为当然是会的。但我仍主张应由个人决定。

  撰稿/李 楯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使婚检之争再起波澜。本来,
2003年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反对之声就没有断过。这本足以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变化中的中国,当人们已分化为利益和主张各不相同的人群后,对同一事项意见不一,本不足为怪。但在中国,立法已经决定了的事,哪些反对之声即不再显现,哪些反对之声仍然不断,却值得我们认真分析——特别是对导致这种声音的“不再显现”和“仍然不断”的体制性原因。

  透过法律表层的具体规定,法律体系的结构关系,我们应看到一国法律的深层法理问题:当我们已经确定了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后,我们是否认可法律的公法、私法之分?如果我们认可有公领域与私领域之分,我们应怎样看待生儿育女这些事?这些事,是应由国家决定,还是应由个人决定?经验和历史告诉我们,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在计划经济的中国,这些事是由国家决定的;至今,在很多人那里仍习惯地认为这些事是应由国家决定的。但我却认为:这些事应由个人决定。个人决定,会不会对其本人不利,会不会对社会不利,我认为当然是会的。但我仍主张应由个人决定,因为这是由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最基本原则所规定的。任何事,都是要有代价的,我们如果真要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就必须为它付出代价。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兼有其正负效应,我们没有办法只要硬币的一面,而不要硬币。

  至于说,由本人决定,婚姻双方中的一个人就会欺骗另一个人,伤害另一个人。这里就引出了权利中的序位问题。权利是现代法律的基本范畴,是法治和市场经济共同的基准。对人的权利的认可、尊重和保护是现代法律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在个人权利边界内(也就是私领域内)的事,只能由个人自主决定,国家、政府等均不应干预。这是第一位的。个人自己决定,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就可能出现一人欺骗、伤害他人之事,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侵权,甚至是犯罪。我们不能因防范侵权或犯罪而剥夺个人的自主选择权,但我们却可通过事后追惩以制裁侵权和犯罪。

  最后,还有两个问题:一是利益问题。

婚检机构说它们的价格是低于“市场价”的,但它们做婚检的价格和“成本价”之间是什么关系?强制婚检是垄断的——必须是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想去没有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哪怕是自选一流的大
医院
也不行。垄断,会带来很多问题。更何况强制的婚检除了垄断的价格外,在有些地方还难免有搭车的“价格”混迹于其中。一句话,强制的婚检是有某些人和某些部门的利益的。

  二是认知问题。说取消强制婚检会带来新生儿缺陷增多,相当多的人都相信。直至报纸公布国务院调查组的调查结果:目前新生儿缺陷数仍属正常波动范围;目前医疗水平很难在婚前检查判定将生育子女的健康状况,以及取消强制婚检并非新生儿缺陷率增长的原因。刚刚取消强制婚检时,就有人惊呼新生儿缺陷增多,报道这种声音的包括全国性的传媒,它们没有考虑到“十月怀胎”的常识。如果是取消强制婚检带来的新生儿缺陷增多的现象出现,最起码也应在取消强制婚检的10个月之后。人们相信“数字”,相信“百分比”,却很少注意自己面对的数字是怎么得来的。一些人甚至以为量化分析中的“随机抽样”就是“随便选样”。两个人中一人有病,不能说是50%的人有病。一个或者几个医院,一个或者几个地区的统计数字,也不能用来轻易推断全局。问题是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是否婚检与新生儿缺陷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我们的一些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了“恢复强制婚检”的议案和提案,如果说这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某种利益(如婚检机构利益)或者是某种主张(如认为国家就有权包揽国民的婚育之事),我们尚可理解,但如果这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真的是认为没有了强制婚检就会生出有缺陷的新生儿,轻信强制婚检能避免或者是减少有缺陷的新生儿,那我们真的应该考虑在现体制下那些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的参政议政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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