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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宁武矿难事故责任人及瞒报真相11人被公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1日07:43 山西日报

  本报8月31日讯 (记者 赵向南 通讯员 陈晓平 曲永飞) 8月29日、30日和31日,忻州市、五寨县和宁武县检察机关对宁武县7·2矿难事故责任人及瞒报真相者11人提起公诉,其中有原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副县长李德生等人。

  今年7月2日,宁武县贾家堡煤矿原接替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6人死亡,11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负责人及救护队隐瞒事故真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指
控:被告人原宁武县委副书记李天恩、宁武县副县长李德生在事故发生后,在有关责任人提议瞒报事故死亡人数并具体策划时,为了减轻责任,逃避国务院直接调查,没有予以制止,而是采取默认态度,同意按照虚假死亡人数上报,致使上级政府乃至中央领导未能及时了解真相,贻误了做出正确决策的时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均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宁武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连玉明、宁武煤炭工业局局长亢存焕明知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不得施工,明知申请的接替井没有申领采矿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不得开工,却在2003年5月,同意该接替井违法续建。2004年5月19日,连玉明又将该矿接替井列入全县基建项目矿井之中;同年7月,该矿接替井复工验收中,连玉明又签署同意恢复基建,使该矿井形成简易生产系统,以掘代采,非法生产。

矿难发生后,被告人连玉明、亢存焕又参与瞒报事故真相,并统一口径,对抗调查。二人行为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王建武原任宁武县阳方口镇镇长、案发时任该镇党委书记。违反有关文件规定和法律法规,在未经煤炭工业局签署意见和县政府批准情况下,于2003年5月,使贾家堡煤矿与无任何资质的陈治芬(后死亡)签订了名为联营实为承包的协议书,并加注了同意意见,致使该矿接替井被违法承包,非法经营。2005年4月,又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同意将该接替井以继承遗产的方式续包给无资质的陈治芬之妻侯丽芳,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忻州市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副大队长徐伟明,与亢存焕、连玉明、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党支部书记王虎增、军事化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邵二宽及李天恩、李德生等人密谋后,商定将已发现的30名死亡人数瞒报成19名。7月3日,徐指使救护队员李天才、郭二虎、庄志刚及其他救护队员与自己共同将7具遇难矿工遗体在井下掩埋,又指使上述李天才、郭二虎、庄志刚三人和其他救护队员将6具遗体伪装成3具运出井口,以便由他人移尸他处。其间,徐伟明先后数次索要、收受承包方贿赂,涉嫌构成受贿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告人王虎增有索贿受贿行为,邵二宽有受贿行为,王、邵二人涉嫌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告人郭二虎、李天才、庄志刚积极参与埋尸、捆尸抬尸和指认埋尸地点,帮助毁灭证据,涉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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