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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勇:建立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13:13 中国新闻周刊
黄勇:建立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

黄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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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勇 建立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规制

  [提要] 西方国家很早就建立了用于规制石油行业垄断的反垄断法律体系,而中国石油行业的体制有其特殊性。中国的石油行业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是管制的行业,但未来的《反垄断法》依然适用石油企业的垄断行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加快反垄断立法进程,维护石油市场竞争秩序。

  国外石油行业的反垄断法日趋成熟

  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正在加紧制定的过程中,应该说已经到了国务院审议的最后阶段,那么在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类似行业监管、特殊行业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那么我首先谈一下,在国外,石油行业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制情况。根据资料我们可以看到,美国自1890年的《谢尔曼法》颁布以来,这部法令就适用于美国的石油行业,直至现在,也只是由美国能源管理局对石油行业中的输油管道的使用进行部分的价格管制,但总体来讲,对于石油行业的绝大部分,包括零售、批发、价格等方面实际上是不进行管制的。同样,欧盟的竞争法也适用于石油行业,并且竞争当局重点关注该行业的反垄断并不断提高竞争水平;日本的情况基本上也是一样,这跟我们国家是有很大区别的。我们知道欧盟、美国、日本还有其它的一些西方国家,石油公司大多是私有的,是在长期的竞争过程中形成的,就像刚才王大用主任说的“寡头垄断”这样的市场格局。所以说《反垄断法》或者在美国叫做《反托拉斯法》,对石油行业的约束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欧盟、日本的反垄断诉讼历史上不乏大型石油企业败诉而遭受反垄断处罚的案例。由此观之,我国应当加快反垄断立法进程,依法规制石油市场上的垄断行为,维护石油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的石油行业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我们国家的问题,中国的石油行业体制的市场格局是极其特殊的,这种特殊性表现在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问题、价格管制的问题、甚至地域划分上的特殊性等等,都是政府决策的事项,实际上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价格也是管制的,有的专家称之为半市场价格。石油行业在我国是国家管制的行业。

  下面,我想就中国的石油问题中涉及到《反垄断法》的方面,特别是在未来我们国家出台了反垄断法后会遇到哪些问题发表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第一个问题就是未来《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很多媒体经常会呼吁《反垄断法》要尽快出台,以打破这种行政垄断,认为《反垄断法》出台之后,就能够解决各个行业的自由竞争的问题。我觉得从法律定义上来讲,包括我们草案中对行政垄断的定义,石油市场的垄断实际上并不是法律定义上的行政垄断。因此这部法律的出台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在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的草案中,谈到的行政垄断实际上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指定交易、地区封锁、歧视性待遇、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等。所以从定义上来讲,目前的石油市场格局的问题,是一个体制和管制的问题。从法律定义上来讲并不能说这是一种行政垄断。另外,我们现在的《反垄断法》要适应各国反垄断法的趋势,《反垄断法》并不是反对大企业的存在,很多人误以为《反垄断法》就是要把大的企业拆开,但其实《反垄断法》反对的并不是垄断的这种状态,只要这种垄断是合法形成的,《反垄断法》所反对的是大企业的垄断行为,比如他们滥用这种独占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等。因此中国的石油市场现在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市场的主体是依法成立的,即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特大型企业都是国家特许成立的,而且他们的经营的范围、职能等也是政府管制的,也就是说,中国石油的垄断状态和垄断企业是依照政府的行政命令形成了,在一个管制的行业,这些石油企业对市场的垄断本身是合法的,不是非法的垄断。其二,中国的石油行业实行的是全面的价格管制。其价格的确定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制定调整石油市场的价格。因此即使《反垄断法》出台,也不会改变现有的价格管制局面。

  未来的《反垄断法》依然适用石油企业的垄断行为

  第二,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依然适用石油行业企业的垄断行为。

  刚才说的《反垄断法》可能让大家很失望,尽管中国的石油行业是政府管制的行业,但石油企业的经营行为依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就像我刚才谈到的,大企业的垄断状态并不是这部法律要反对的,这部法律是要规制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我想我们国家未来出台的《反垄断法》,应该同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是基本一致的:一、禁止垄断协议和共谋、合谋的行为;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集中控制的问题。我想这三个方面都会涉及到现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的规范,如果中石油、中石化或者是其它任何的合法准入的企业,如果他们采取卡特尔的行为——限制产量、在销售过程中联合抵制,任何的共谋造成的有价无市等,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如搭售、拒绝交易等行为,《反垄断法》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是一定要重罚的,甚至是要处以刑事犯罪的处罚。还有就是企业并购的控制问题,这在各个国家都是事先申报的,如企业并购在达到法定的标准、营业额和销售额时,我们也会设计出一套方案来,达到标准的企业并购就要向反垄断主管机构申报,申报的目的就是要判断它对于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当然,这里主要是指并购的行为。在这种垄断行为上,反垄断法会有其制约作用的。

  最后,我想谈一下管制与反垄断的关系。

  刚才大家谈到我们是一种管制的石油行业,那么被管制与反垄断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我同意王大用主任的观点,任何国家都会对某些行业有管制制度,包括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行业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当然管制的具体程度是不一样的。具体而言,就是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制定、控制商品、服务的价格、质量、竞争条件、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政府机构的这种监管行为是国家行为,是被特定的法律所授权行使的,是可以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但是我刚才在上面的观点里也讲到,如果企业实施了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依然是要适用《反垄断法》的。

  事实上,《反垄断法》所针对的是自由竞争领域,也就是说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时候所运用的一种法律,而管制是要对市场运用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当然,至于哪些行业需要管制,需要管制的程度是多少,这是在座的经济学家要解决的问题。但是,我看到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经验,那就是必须要对管制的效率与市场的效率进行比较,只有当管制的效率高于市场自由竞争的效率的时候,管制才是可行的。

  以上就是我今天要的谈的观点。最后就是我国的《反垄断法》即将出台,我希望中国的石油行业,包括我们随着入世的承诺已经开始实现,竞争机制也在不断的引入,希望能形成一种真正的竞争格局,这样的话,未来的《反垄断法》才可以在更广泛的范围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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