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息王斌余们可能的冲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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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09:06 南方日报 | |||||||||
南方时评 滕朝阳 到宁夏打工的甘肃农民工王斌余,数次讨要工钱未果。在等待劳动部门调解的过程中,又被驱逐出工地;因身上没钱,无处栖身,便和弟弟去找包工头要点生活费。没想到,
上面几行文字,只能简单勾勒王斌余杀人事件的特点经过。也许,王斌余杀了几个人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他杀人前的心态,以及造成此种心态的根源。个别事件(比如遭受一次辱骂)对某个严重后果,只能发生偶然性或者导火索作用;而一系列同类事件的累积(比如总是遭受辱骂),则很可能构成一种心态(比如受侮辱、受欺凌),从而对某个严重后果发生必然性或支配性作用。当王斌余杀人之时,我猜想,他的内心再也盛不下欺侮,再也盛不下愤怒,他只能用极端的方式使自己摆脱欺侮与愤怒。而他的激愤杀人,与他和弟弟背井离乡艰辛打工却落到如此田地有关,更与他在打工生涯中长期备受欺凌与侮辱的境遇有关。 我的意思是说,王斌余杀人既有偶然性,也有必然性。当然,所谓偶然性与必然性,在王斌余之外,也很可能只是一种或然性。或许,有的农民工“运气”就比王斌余好,所以,后者身上体现的偶然性和必然性,在前者身上都不会发生。但遗憾的是,王斌余打工生涯经历的一系列悲惨遭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而这种普遍性存在的反证,则既有如王斌余杀人这样极端的个人事件,也有别的、同样极端的个人事件(如以跳楼的形式来讨工钱),还有联合起来集体维权的群体性事件。因此,王斌余“这一个”的存在,在本质上乃是农民工“这一类”的体现。 我不赞成用王斌余身上的“个性”,来遮蔽广大农民工“个性”之外客观存在的“共性”;同样,我也不赞成用王斌余遭遇的“特殊性”,来遮蔽农民工遭遇的“一般性”。王斌余除了杀人,并无任何过错,因此,他的杀人,不仅是他个人的悲剧,更是社会的悲剧。在这个意义上,王斌余与某个包工头的冲突,乃是劳资双方冲突的一般表现形式;王斌余与某个包工头冲突的严重后果,乃是正式制度安排干预冲突失灵的一般表现形式。 我不敢说,王斌余的身后,还站着多少与他一样的、潜在的“死囚”,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然而,可虑的是,面对那些人格尊严备受轻蔑、合法权益备受漠视、生存权利备受威胁的农民工,我们将如何平息他们心中成为“囚犯”的可能冲动? 相关专题:民工讨薪不成怒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