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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两名审计局长对簿公堂背后(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6日11:31 瞭望东方周刊

  “我希望,他们谁都不要赢!”

  “我当时也集资了,钱是向亲戚借的。两年前,亲戚生病住院,想取都不行。如果这七年放在银行,怎么也有一点利息吧?现在只拿回来了本金。”他又叹了一口气。

  “这真是一出闹剧,谁输谁赢都在其次,就是给审计工作丢了人!如果是因为审计业
务而成为被告,我倒会觉得很光荣,可惜不是。”老同志有些愤慨。

  “现任局长清理非法集资,其实是给原局长刘新生收拾残局。这个集资乱局正是刘新生当年留下来的,他理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现在反过来状告审计局,不可思议。”襄阳区审计局党组副书记陈国群表示。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专家周宝妹博士认为,从法理上来讲,襄阳区审计局的集资行为并没有触犯刑法第175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刘新生任襄阳区审计局局长之时却对国务院规定置若罔闻,并已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基层审计的尴尬

  “有些审计报告有出入!”在采访中,有几位从事多年审计工作的基层审计官员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他们表示,在最初的审计报告中,会将所有审计出来的问题都罗列出来交给审计局,协调好罚没款后,领导会授意审计小组成员,保留和删除哪些问题,因此在正式审计报告中,往往只留下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很多重要问题被隐瞒。

  “正式报告出来后,小组报告也变成正式报告,只能在未装订的原始档案可以看出,而装订好的档案也会随之修改。”

  这些基层审计官员的话虽然只代表他们了解到的局部情况,但是却极为引人关注。

  一项统计表明,多年来,国家审计署特派办所查出的单位违纪金额都高于地方审计机关所查出的单位违纪金额,最低也是27倍以上,最高则达113倍。

  襄阳区审计局党组书记陈仁忠说,区审计局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财政和罚没款这两块。其中,财政每年给审计局拨款62万,今年上半年的审计罚没款约为15万,这些钱用来给149人发工资,仍有很大缺口。

  “僧多粥少,本来就不够吃,如果再有人吃得多,有人吃得少,问题就严重了。不患寡而患不均,就是这个道理。”一位老审计官员表示。

  陈仁忠告诉《瞭望东方周刊》,2004年区审计局的罚没款在300万元左右。企业改制,事业单位合并,目前审计对象已大量减少,罚没款收缴并不到位。而卫军任局长时还留下了400多万元的债务。

  “目前区审计局还有200余万元的欠款没有还,无能为力,只能慢慢过。”陈仁忠说。当地审计官员就是在这样的财政困境中工作。

  有评论认为,作为审计部门,本应该是经济行为的监督部门,监督非法集资显然也是审计部门的分内工作,然而,襄阳区审计局明知如此,却陷入集资纠纷乱局,这是最大的尴尬。

  “我还没有听说过这个官司。”8月23日,襄阳区政府区长卓越在他的办公室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对襄阳区审计局面临的困境,卓越表示,这主要是财政资金问题。“我到襄阳工作了一年零八个月,每天只能休息四个多小时,从没休过假,月工资不足1500元,中午吃盒饭。”卓越说。

  记者追问襄阳及基层审计机关如何摆脱困境,卓越反问道,“你觉得怎么办才好?”

  “基层审计不仅在于钱,最大的问题是在制度设计上。”南京审计学院院长王会金教授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他表示,地方审计受双重领导,因此在独立性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审计署提出的“八不准”,在地方上因为资金问题难以全部落实,在西部偏远地区,甚至连去别的单位审计的汽油费都付不起。

  事实上和审计机构类似处境的部门很多,包括司法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等,由于在行政隶属上归地方管辖,在业务上面就不得不受制于地方。

  “不应该因为中央‘审计风暴’的光环,而掩盖地方审计的困境。”王会金说。

  襄阳审计机构的现状是中国基层审计机构面临问题的缩影:经费短缺、部分审计单位管理混乱、难以履行审计职责。在国家层面,审计署每年都会掀起“审计风暴”,而在地方,这样的风暴却很难掀起,要管理好纳税人的财产,仅仅靠审计署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地方审计机构的积极参与,公共财政体制就不可能建立起来。

  李金华将自己比喻为国家财产的“看门狗”,而地方也一样需要这样的“看门狗”。-

  中国审计体制由来

  1981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审计机构的指示,财政部提出了建立审计机构的三种方案:一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国家审计院或审计委员会;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设立国家审计部或审计总局;三是在财政部领导下设立审计总局。

  第一种模式被认为是“最理想”的模式,也是世界上的主流模式,它规定审计机关在立法机构的领导下工作,同审计对象——政府序列各部门画清界线,因此这一模式被称为“立法型”审计体制。然而,由于当时作为立法机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权力还有待细化和强化,这个方案最终没能实现。

  第三种模式则因带有强烈的部门管理色彩,严重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而被否定。

  最终,中国选择了第二种模式,这被称为“行政型”审计模式。其最大特征是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政府审计系统,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分,并对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实施审计监督,在国际上被称为半独立型审计体制。

  1982年“行政型”审计模式被写入中国《宪法》。其中规定,中国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家审计机关分为最高(中央或国家级)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前者指国家审计署及其地方部门的派出机构,后者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审计机关。《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吴芳兰/湖北襄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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