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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看病难”下十剂“猛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05:0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看病费用太高、医生乱开药、不同的医院重复检查太多、医生收红包……提起看病,人们有太多的话要说。看病,从走进医院的那一刻开始,就有太多不容易、不如意。

  昨天,河南省卫生厅召开河南省医院管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史无前例地一次出台了10项“重量级”的医疗改革措施,患者持一张检查单,在全省148家医院门诊通用;开抗生素的冠、亚、季军们,有可能下岗;平时条件总是最差的门诊,得改善服务措施了;医院
再有违规,可能被罚得破产……

  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这是一次对医疗行业存在的各种弊病暴风骤雨般的改革,希望这十剂“猛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们“看病难”的痛苦。

  门诊辅助检查结果开始实行互认制度

  昨天,河南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中,实行门诊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适用于该制度的全省医院多达148家。也就是说,今后患者在这些医院的门诊,无论是查肝功、血糖,还是拍CT、核磁,只要手持检查结果,在另外的医院将得到认可,无需再重新检查。

  省会郑州2005年获得检查结果互认资格的医院共27家,涵盖省、市、区、县级医院;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可以有效降低患者在检查方面产生的医疗费用。

  郑州的27家互认医院分别是:郑大一附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郑州黄河水利医院、郑州铁路中心医院、郑大二附院、河南中医二附院、河南省电力医院、河南省职工医院、河南省医学科学研究所、巩义市人民医院、登封市人民医院、郑州市中心医院、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荥阳市人民医院、长城铝业公司总医院、郑州市骨科医院、中牟县人民医院、郑州市妇幼保健院、郑铁分局郑州医院、郑大第三附属医院、河南中医一附院、河南省胸科医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医院。

  此外,开封市有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开封155医院等12家医疗单位,获得2005年的互认资格;洛阳的正骨医院、洛阳中心医院等10家医疗机构,患者的检查单可通用;新乡检查结果互认机构9家,漯河5家,安阳13家,周口5家,三门峡9家,鹤壁4家,南阳11家,商丘4家,信阳5家,平顶山13家,驻马店7家,焦作8家,许昌4家。

  作为在全省最先推行检查结果互认的濮阳市,只有濮阳中原油田总医院和濮阳市人民医院两家医疗机构,可以实现患者检查单互认。

  据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为了保证此项制度顺利实施,省卫生厅将定期督导检查,对实行互认的医院,加强质量监控,一旦发现其医疗设备质量有问题、检验出错率太高,将立即取消其互认资格。

  抗生素使用不适当要进行公示和处罚

  在很多医院里,抗生素几乎成为头号“挣钱大户”,加上我国抗生素生产企业太多,回扣之风在这类药物的销售过程中更为严重。抗生素的滥用,不仅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使得细菌耐药性迅速增加,使整个人类对抗细菌的“战斗力”大受影响。

  昨天,河南省卫生厅决定,从即日起,建立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评价公示和处罚制度。凡是给患者多开抗生素的医生,一经证实属于不合理用药,将被取消“开方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踢出”医疗行业。

  按照规定,医院必须按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

  从2005年第四季度开始,医院每半年要对全部的临床科室使用抗菌药物的医生,按照其使用抗菌药物的金额进行排序,对各临床科室排在前3名的,结合其专业特点、工作量和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医生一旦被发现有不合理用药的情况,就要接受警示谈话。抽查医生开的病历,如果抗生素应用不合理的比例排在前10名,要在医院内部通报,每年的1月和7月底,医院要把前6个月的抗生素使用评价结果、“上榜医生”的处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成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医院医生的抗生素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抗生素的应用合理成分。

  各医院必须将应用抗生素金额前3名的医生姓名报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抽调专家委员会成员对其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对存在不合理用药的医生,给予以下处理:

  不合理比例小于20%,进行警示谈话,并在医院内部公示;

  不合理比例在20%~30%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不合理比例在30%~40%的,暂停3个月处方权,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不合理比例在40%~50%的,暂停6个月处方权,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

  不合理比例在50%~60%的,暂停6个月的诊疗活动,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

  不合理比例在60%~70%的,暂停1年诊疗活动,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

  不合理比例大于70%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全国公示,不得再做医生。

  在所有医院中开展对患者”用药服务”

  为了防止医生为了回扣乱开药,促进科学合理地用药,河南省卫生厅决定,在所有医院中对患者开展“用药服务”。

  从即日起,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要在门诊设立药物咨询服务窗口或药物咨询服务台,为患者提供有关药品信息的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解答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过程中的疑问,介绍药物相互作用的知识等。

  医院还要印制发放常见病、多发病和用药常识相结合的宣传资料,大力开展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级以上医院,要选派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到抗菌药物应用相对较多的重点临床科室,随同临床医师一同查房,提供合理用药意见和药学技术服务,协助医师正确选择和应用药物,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的提高。

  药师查房记录应在住院病历中显示,并由参与查房的药师签名。有条件的医院,住院部药房应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出台门诊管理规范须提供“特种服务”

  门诊往往是医院里患者最集中,人最多,环境和服务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昨天,河南省卫生厅出台了医院门诊管理规范,提出医院在门诊必须提供“特种服务”。

  医院门诊必须为残疾人、行动不便的患者,提供如代挂号、陪诊、陪检查、代交费、代取药等措施。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要开展网上或电话预约挂号、床位联系、特殊检查前医疗咨询、手术前咨询等服务内容。

  结合医院特点,提倡开设护理、营养、健康、心理等咨询门诊。

  倡导开展低廉医疗服务试点,组织富有临床经验的医务人员,为低保人群和低收入群众开展低廉医疗服务。

  应设门诊综合手术室,取消各专科门诊小手术室(腔镜手术室除外)。急诊科、儿科门诊与普通门诊分开,自成体系,设单独出入口。

  设立门诊抽血处,门诊病理标本由医院工作人员负责送检,化验报告单做到专人管理登记、发放,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不得放在窗口外让患者自取。

  尊重患者隐私,实行保护性医疗。一名医师一次接诊一位患者,候诊患者全部在诊察室外等候。

  医技检查科室如心电图、超声波检查、取精室等,设置患者私密性保护措施。

  合理控制进修医师、实习医师到妇产科门诊、人流室、性病门诊、乳腺门诊等科室参观学习。

  行政部门查处不力也有可能受到处罚

  从现在开始,每有一起医疗纠纷被确定为医疗事故,承担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就要立即将鉴定结果通报给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案件中,负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主要医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生,将被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每半年要把医疗事故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罚情况,对患者进行公示。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责任人查处不到位,也有可能受处罚。按照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制。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2004年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案例,对事故负有完全责任、主要责任的责任人的查处情况,近期将向社会进行公示。

  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不能悄悄地”私了”

  从今天开始,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不能和患者家属悄悄地“私了”,必须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向患者公布。

  医院要专设报告人,在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给卫生行政部门,医务人员或专职报告人员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后,没有按照规定上报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重大医疗事故,各市地实行季报告制度,每年四次上报给省卫生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必须坚持零报告。

  医德一年考核一次不合格者要“下岗”

  从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的所有医生都面临一年一度的特殊考核。考核不光是看医生的医术有多高、成绩有多好,职业道德评定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考核因素。

  医生在接受考核时,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即为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医生,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继续接受考核,如果经再度考核合格,可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再次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要想再度成为医生,必须重新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在三级以上医疗事故中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也就是私自外出“走穴”的医生;(三)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并收取回扣或提成的;(五)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行政处罚的。

  护士要有外语水平能够应对特殊患者

  医生推行年度考核,护士也不例外。今年开始,我省将对护士进行年度定期考核。考核内容除了护士必须具备一定的护理技术、对本专业常见疾病、危重病人的观察判断能力和配合抢救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能够应对有各种特殊护理需求的患者。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造成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医疗事故或传染病疫情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上述情形之一时,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向护士执业注册机关报告,由注册机关核定、批准,暂停其护理工作。

  分内之事未完成责任人也面临处罚

  根据近几年医院的违规现象,河南省卫生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制定了违规医院的处罚标准。

  如果医院有以下行为,将会受到比以往更严厉的处罚。

  承包出租科室;未经

卫生部
商务部
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出卖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些行为,可罚款3000~1万元及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如果医院没有很好地完成以下“分内之事”,也将面临责任人降级、撤职、开除、吊销医生行医资格等一系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现了传染病疫情,没有按照规定对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等;

  (三)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医疗机构擅自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危险: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医院的专科违反有关医疗服务规定标准乱收费的;存在药品、仪器、化验检查和其他医学检查开单提成行为的;科室存在两名以上医师违反有关规定滥用抗菌药物的。要面临被取消相关诊疗科目的危险。

  医疗机构未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而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购买价格10%以下的罚款。类似于核磁共振、螺旋CT、伽马刀等大件设备,动辄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一旦面临罚款,罚单金额可能高达上百万。

  经复审检查应用质量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

  按照河南省卫生厅刚刚出台的规定,医务人员无论收受何人出于何种动机所送的“红包”,必须在三日内上交单位,逾期不交一律按受贿处理。依据数额,给予以下处罚:

  (一)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

  (二)数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降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停止执业活动一年;

  (三)数额满5000元的,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吊销执业证书;(四)索贿或者受贿累计数额超过5000元的,加重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医生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会诊,在会诊中接受邀请单位报酬或者收受、索要患者及其家属钱物的,由所在医疗机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

  以病人名义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累计折款金额超过5000元的,加重处罚,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语言粗俗、拒答推诿、训斥刁难病人的,应向病人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予行政或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红包逾期不上交一律按照受贿处理

  按照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察、调查,随意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外国医师在河南行医,必须注册,未经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行医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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