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打官司面临三大难题 司法腐败挡住维权之路(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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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18:01 新华网 | |||||||||
谁挡住了农民的信法路 本刊记者 储国强 杨三军 徐旭忠 近些年,不少农民从信访走向信法,借助法律手段讨要公道,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可喜现象。然而,由于我们体制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使得农民追求法律正义的
普法不深,农民望法生畏 法律意识淡漠,法律知识欠缺,是不少农民打官司中遇到的一道难题。自1986年我国开始实施全民普法以来,农村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一系列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了普及。但是也应看到,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相比,农民群众的学法、知法、用法还是个薄弱环节。一些地方的普法工作存在形式主义,贴近基层、贴近百姓不够,实效性不强。一些农民反映,他们了解法律的渠道十分有限,在乡镇书店也很难买到法律单行本。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少农民在选择了“诉之于官”后,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在打官司中常常显得手足无措,甚至有些尴尬。 一些农民诉讼意识淡漠,导致自己的法律权利难保障。一般民事案件都有诉讼时效,过了一定的期限,法院就不再受理。但很多农民与人发生纠纷后,往往采取其他手段解决,久拖不决才想起去法院,最终过了诉讼时效。据四川某法院的统计:在未受理的案件中,六成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四成的案件是因为当事人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或者未完成前置程序就直接起诉而法院不予受理的。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缺乏证据意识,导致自己在法院起诉时处于不利地位。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许多农民在开庭时不知道该说些什么,更不知道提供什么证据,费尽心思结果因证据不足等而败诉,‘有理打不赢官司’。”以农民工讨薪为例,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学法说,最让他们头疼的是,很多前来求助的农民工没有和雇主签订合同,也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几乎所有的依据都来自口述。尽管从法律上来说,口头约定也是一种合法的契约,但是农民工由于缺乏足够的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注意搜集证据,处理起来往往困难重重。 司法腐败,挡住农民维权路 司法公正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底线。然而,由于缺乏监督,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还存在不少司法不公行为,表现在枉法裁判、吃拿卡要、执行不力等方面。而司法不公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大量的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乃至色与法的交易。这些司法腐败行为,把法律视为牟利工具,以当事人为鱼肉,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使得本处弱势的农民的境遇雪上加霜。当前,司法腐败集中体现在这样几个环节:首先,不立案。许多农民满怀希望地到法院讨公道,结果法院连案都不给立。而且,即使立案,又常常驳回起诉或让当事人撤诉。其次,不开庭。法官把开庭时间经常变来变去,且拖的时间太长,成为“诉累”。这种做法使得当事人官司未打完,就已经身心疲惫。再次,不执行。个别执行法官拿了别人的好处,或出于个人利益考虑而不愿执行,这让一些赢了官司的农民落个“空欢喜”。不少法官正是在这些问题上大做手脚,使得农民寻求法律保护的希望破灭。本刊今年第3期以《一名原告的自诉:我被一名法官榨干了血汗钱》为题报道了安徽阜阳中院“黑心”法官———执行庭副庭长薛懿的腐败劣迹。据这位法官后来交代,至少先后有8名法官为8个案子找过他,把装钱的大信封往办公桌上一扔,搁下一句“某某案子你关照一下”,转身就走。“不少法官之间,吃请同去,受贿相互介绍,混到一块了,形成赤裸裸的‘交易市场’。”一些地方的法官甚至和“讼棍”、“讼托”联手,编织司法“黑网”。专家指出,一旦法官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其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法律的威严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司法腐败,直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不少人在遭受了冤屈后,不再对法院寄予希望,有的选择私了,有的转而上访,甚至有的人做出报复社会的极端行为,酿成更大的人间悲剧。 权势介入,独立审判难实现 地方行政关系的介入,使得法律的公正性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在打官司时,某些行政机关往往表现为“怕当被告”、“怕出庭”、“怕败诉”,甚至直接干涉司法审判,阻碍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这些都成为农民打官司的掣肘。 一些官员“官本位”、“人治化”、特权思想浓厚,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成为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最大障碍。有的地方干脆直接下发文件,限制法院受理案件,或以稳定、发展为名,指令法院偏袒某一方当事人,还有些地方要求法院和行政机关“联合执法”。不少当事人感叹,“打官司难”,难就难在地方关系太复杂,干扰太大。四川省人大代表张世昌告诉记者:“当初我去峨眉山市了解拆迁问题时,当地一个农民向我反映,他们本来是想起诉地方政府的。但当时市委的负责人在有关会议上点着法院院长的名字讲,‘你听好,他们要告政府,你们不要接这个案子。如果他们告到上级法院,我那里有熟人,他们告不赢’。这位农民说,上述情况是一位参加会议的熟人告诉他的。”行政干预司法在一定程度源于体制上的不顺。虽然地方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法院,但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受地方制约,地方法院往往也就被视为地方的法院。为了寻求工作上的支持,法院、法官有时主动和被动地“服务”于各方面的关系。当农民告村干部、告某些行政机关时,法院有时就难以做到完全的平等、中立和超然。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某地一财政部门在得知自己被告上本地法院后,十分恼怒,立即停发该法院全体职工的工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刚立案就已如此,要是进入审判程序,法院还真不知有多少“小鞋”要穿呢。法院无奈,只好给原告做工作让其撤诉,事情才得以平息。专家指出,现在我们强调对农民普法是对的,但是政府官员法律意识淡漠的现象更值得警惕。近年来,不少农民的法律、政策水平已经相当高,而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官员表现出的对法律的无视和无知却令人吃惊。在对北京市中层政府官员的一项调查中,被访者在被问到“在执法中,你发现上级机关制定的政策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时,只有不到1/5的人表示执行法律;当感情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只有1/3的政府官员选择回答“弃情守法”。一位以身试法的高级干部在法庭上的陈述更是耐人寻味:“原来我作为一个领导干部,以为什么都懂,但通过这次法庭审理才发现,我其实是个法盲。我现在非常懊悔。在民主法制国家,领导干部不懂法,这是很大的问题。”政府官员不懂法、不守法,是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直接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