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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余案:被害人不该承受社会制度性悲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3日00:10 红网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别人的城市里不断地痛苦挣扎,诚实的劳动没有换来应有的收获,而是备受欺凌。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无疑,王斌余是值得同情的,从他的悲惨遭遇,我们必须要更多对同他一样的农民工生存境遇进行反思。然而,现在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媒体从先前的对社会制度的反思更多
地转向对王斌余死刑判决进行质疑,一些学者在报纸上发表文章,用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论证不应该对王斌余判处死刑,并对有不同意见的人斥之为“法盲”;大量的网友策划着对赦免王斌余的死刑进行签名;一些人更是向中央国家机关写公开信要求赦免王斌余。这种舆论一边倒的现象,已经超出了正常学术探讨的范围,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因为,对于王斌余案必须在两个层面上探讨问题。首先是对于王斌余案发生的社会根源进行探讨,这是最为重要的,为什么底层的农民工屡屡遭遇到强势集团的欺压?为什么包工头一类的强势集团如此放胆欺压这些农民工?为什么政府有关部门不能为农民工这些弱势提供有效的

维权途径?弱势群体应该如何建立自己的维权组织与开辟自身维权渠道?我们应该如何帮助他们畅通维权渠道?

  其次,再从另一个层面探讨问题,这就是对王斌余案的个案进行探讨,其应该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应不应该判处死刑?这就必须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评判,即使是对王斌余个人的同情和他当时的实际悲惨遭遇也必须至于法律之下进行评判。大多数网友仅仅是从同情其角度,认为他也是社会制度的被害人的角度从而评判其不应该判处死刑,这不足为由。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在《新京报》发表文章,用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为其辩护,认为期待可能性就是指刑法对那些在当时的情境之下,认为那样做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作为普通人,要他在这种情况下不这么做是一种苛求,是强人所难。在本案中, 作为一个正常人,面临王斌余这样的困境、委屈、侮辱、冷漠、殴打,都会难以忍受,因此,对其杀人行为虽可定罪判刑,但如认为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地方,不给余地,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

  但是,我们必须提醒的,王斌余是杀了四个人、重伤一人,在没有看到法院的判决书的情形下,仅仅依据新华社记者根据王斌余一个的陈述的事实是不足为据的。我们来看《宁夏日报》8月12日的报道,正是苏文才打了王斌余弟弟一个耳光,让王斌余长期压抑在心中的愤怒爆发了,“为什么我们活着总是让人欺负?1王斌余的愤怒变成了疯狂。他掏出身上的一把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某某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后又看到吴某某,王斌余追了上去。王斌余没有追上吴某某。此时已由疯狂重新回到理智的王斌余又回到事发现场,对4个被害人再次进行捅刺。尊敬的学者,欺压王斌余难道是这五个被害人都长期以来一贯地欺压了他吗,使他在当时的情形下杀害五个被害人能让人理解吗?当四名被害人都被杀伤,毫无反抗之力时,他必须回来将他们一一杀死,难道这时就不能期待他做出其他举动,非得继续杀人不可, 而且是“不这么做是一种苛求,是强人所难”, 而他这样做居然“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因此,我们姑且不说“期待可能性”并没有引入我国刑法理论,并且学者对其是否应当引入存在争议,退一步说,就是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王斌余在前一阶段被被害人欺压殴打时,他杀伤五名被害人“可以理解”,对于其后面在被害人毫无反抗之力之下,继续杀戮的行为是绝对不可饶耍

  在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的当时境遇与被害人的过错都可以作为量刑从轻、减轻的理由,但是从本案中的王斌余的危害结果以及其当时的杀人的恶性程度看,法院判处其死刑并没有不妥。现代刑罚强调预防与报应的相统一,在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其惩罚,否则被害人的正义谁来伸张。

  从舆论一边倒要求对王斌余赦免死刑,我看出几个忧虑。

  一是被害人是否应当替全社会承受制度性的悲剧。王斌余愤怒的总爆发,有着长期的被欺压的经历,这个社会一直以来没有为他的权利保护提供有效渠道,这当中,被他杀害的被害人也有欺压他的事实,但也有的被害人并没有欺压他,只是恰好当时在现场帮了腔。因此,王斌余的受欺压,是要社会为其埋单,而不仅仅是被害人用生命来为其埋单。

  二是我担心要求对王斌余赦免死刑的诉求会掩盖更重要的东西。也许在这种诉求得到满足后,人们开始放松警惕,从而掩饰了对整个社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深刻的反思,掩饰了对这一案件以及类似的许许多多案件中被欺压的农民工不尽力为其维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拷问。

  三是我也担心“舆论审判”、“媒体审判”以及公众的激情进一步干扰脆弱的司法。司法必须考虑到公众的感情,必须考虑“民情”、“民愤”,但司法机关没有义务在法外屈服于民意的压力。公众有时也是为一时激情所遮蔽,出现非理性的情绪,一些学者也顺从民意推波助澜,为其论证,导致“舆论审判”,这是很危险的。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在“民众审判”中被判处死刑,到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都时刻提醒我们有时大众也会受一时激情所遮蔽理性,特别是会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动,为其所用。

  (稿源:红网)

  (作者:杨涛)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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