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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讨薪杀人案惹争议 法学家回应四焦点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1:17 正义网-检察日报

  因多次讨薪不得而陷入绝望的农民工王斌余,一气之下杀死四人、重伤一人,一审被判死刑。

  案件回放

  据新华社9月4日发表关于王斌余杀人的报道。报道援引王斌余的话:“今年5月份,父
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据报道,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焦点问题

  王斌余案件经过媒体的报道后,舆论对王斌余的遭遇深表同情,对他的命运表示了极大关注,有人认为王斌余在

维权无果的情形下,屡受包工头的压迫,愤起杀死包工头,于情于法,都不应当判处死刑。

  有人在媒体上发表文章,用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其辩护,认为“对其杀人行为虽可定罪判刑,但如认为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地方,不给余地,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

  一些网友还提出,王斌余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更有网友认为一审判决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认为法律应该考虑民意和舆论,等等。

  还有的学者将王斌余案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相比较,认为两案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不宜把这种民意简单地视为非理性的、情绪化的表达,否则我们就把法律的功能、意义理解得太肤浅了。”

  回应一 是否该判王斌余死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周光权认为,法官判处王斌余死刑是可以接受的。他讲了四点理由:首先,生命的法益绝对保护,这是各国的一个通例,因为生命对于人们来说特别重要,因此,绝对不能以牺牲他人的生命为代价,发泄自己的愤怒。其次,对于个案的处理,必须考虑到手段的“相当性”,王斌余讨薪受到委屈,包工头应当受到惩罚,但是他的维权手段要与其受委屈应当采取的手段相当。作为包工头欠钱这种民事债务不是导致债务人甚至是不相关的人丧失生命的理由,社会不能鼓励采取极端的方式来索取债务。再次,在现代债务纠纷频发、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多发的时候,尤其要强调讲规则的意识,依法维权,如果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不对其判处死刑,这样发出的信号是很危险的,有可能引发许多人效仿他的方式。最后,以死刑不合理提出不对王斌余判处死刑也很难说得过去,因为我国现行刑法还保留了死刑,并且就是一些学者建议逐步废除死刑,也认为对于暴力罪犯的死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应当存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首先表示,他一直以来是主张废除死刑的。至于王斌余案件,他认为,对于法院的判决还不好评判,不好说这个判决是错误的,也不好说一定是正确的。因为,现在各地对于死刑的掌握标准不一样,一些地方可能比这个案件情节更轻的案件被告人也被判处了死刑;一些地方可能有比这个案件情节更严重的案件中,被告人也没有被判处死刑。因此,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有必要。

  回应二 “期待可能性”理论不适用于王斌余

  但对于有学者认为本案可以适用国外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来论证减轻王斌余的刑罚,两位学者都表示这是对这一理论的误解。周光权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避免犯罪行为、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况,反之,则可成为行为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即对行为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种理论通常在国外是运用于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这种理论认为,严格遵守法律可能会有不合理的地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在法外给予免罪,是一种“超法条责任阻却事由”,由法官来自由判断,在国外的实践运用范围很小。曲新久也认为,国外对这种理论运用特别谨慎,主要运用于一些过失犯罪中,提出这种理论主要是免罪,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回应三 王斌余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至于有些网友认为王斌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或者是防卫过当,两位学者都表示不能认同,因为被害人一般性的辱骂和轻微的暴力,不能成为王斌余使用凶器进行剧烈报复的理由。还有些网友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王斌余长期受压迫,并且他还有自首的情节,因此,这些都可以作为他不应当判处死刑的理由。周光权认为,在德国,故意杀死一个人是一个故意杀人罪,杀死四个人是四个故意杀人罪,我们国家虽然不认可同种数罪的判决,但其杀死四个人与重伤一人的后果非常严重,因此,他的那些从轻情节在本案中完全可以不考虑。即使他杀死的四个人都是拖欠他钱的包工头,也应当判处死刑,因为这种后果太严重了。曲新久认为,考虑被害人的过错作为是否对他从轻、减轻的理由,应当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看这种过错是否非常明显和严重,来决定是否要考虑不判处其死刑。

  回应四 法官应当关起门来独立判决

  关于民意是否应当在判决中反映,周光权认为,民意具有不确定性,有时情绪化,有人或许认为判处王斌余死刑不妥,但也许有人认为不判处其死刑不妥。究竟哪个是“民意”,法官左右为难。因此,法官不应过多考虑民意。

  曲新久教授说得更直截了当:“法官应当关起门来,不看关于这件案件的报道,依照法庭查明的事实与法律进行判决。” (作者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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