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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漫笔:情法之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4日13:43 兰州晨报

  对于甘肃农民工王斌余,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怀有深深的同情和无限的惋惜。

  这个为讨工钱而连杀四人重伤一人的“反抗者”,无论如何也激不起人的愤怒情绪来。他的善良本分,他的辛酸生活,他的痛苦挣扎,甚至“绝望杀戮”,无不让人扼腕长叹。在社会普遍开始关注农民工权利的大背景下,王斌余案无疑具有了一种标本意义。于是,一个声音陡然响起:王斌余不该判死刑!

  昨日晨报报道,在新浪、网易等国内门户网站上,绝大多数网友对王斌余一审被判死刑感到不解。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高一飞也专门撰文,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对其处以死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

  这里的遗憾体现的当然是一种民意。在情感上,不难理解,也无可厚非。但在法理上,这种民意也有可值得商榷的地方。王斌余不是一个十足的邪恶之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王斌余做了一件邪恶之事,这一点也无可否认。尽管,他的举动有现实的逼迫,有不得已的苦衷,但都无法抹去一个事实:他杀了人,而且是四个人,四个并不罪大恶极的人。所以,对于死刑的判决,我觉得,我们还是不能轻易地以情感上的反应来对待。站在王斌余的立场,我们可能会有备受欺侮、忍无可忍的暴力冲动,但是站在法律的立场,我们不能据此就授予任何一个人杀人的权力。以暴制暴,以个体的恶对付另一个个体或者群体的恶,有失社会的公义,也注定走不出恶的循环往复。

  如果说,此前,现实环境包括法律没有给王斌余提供足够的支持,没有为王斌余尽到须尽的义务(在王斌余想通过正常的途径来为自己寻求公道时,宁夏石嘴山的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似乎就有推诿扯皮的嫌疑)是一种不公的话,那么,我们不能让同样的情形再次发生。我的意思是,如果因为当下的民意而影响了法律的最终判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王斌余是一种关怀,但对于那已经死去的四个人,还有他们的亲人,岂不是又形成了新的不公?

  对于王斌余,我们固可以掬一把同情之泪;对于这起案件,我们却不能为情所左右。对这起案件的发生,社会的确应该反思,而且反思的方面很多。如,对农民工工钱的发放,仍然没有形成有效的规范的机制,对农民工的权益和诉求,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置若罔闻;又如,一些地方甚至还在想方设法、非常高调地制定一些针对农民工的歧视性政策。

  王斌余的死刑,是令人遗憾的,也很有可能是无可挽回的。但是更值得遗憾的是我们的环境———对社会底层的个体生命不能提供有力保障的环境,而这个遗憾,我们还有能力补救,还有时间挽回。

  记住王斌余的那句含泪告白吧:不要瞧不起我们农民工!(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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