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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的法官流失之痛(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12:22 南方周末

  高门槛造成进人难

  在法官迅速消减的同时,人们赫然发现,法院的门槛陡然抬高了许多。

  其实自1995年开始,法官任命的关口就开始从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新进法院人员必须参加法官任职资格考试。一些地方还规定,参加法院系统“公开招考”的学历为全日制法
律本科,这使得教育基础本就薄弱的偏远、欠发达地区法院雪上加霜。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过两次审判员资格考试,湘西州共有100多人参加,合格者只有11人。

  由于难度太大,本地的报考者寥寥无几。在湘西州,1999年、2001年两次公开招考,最后因为报名者太少( 一般规定报考者与录取者的比例为5∶1,但后来许多地方降为3∶1),而不得不取消。

  2001年法官法修改之后,担任法官的难度更大了——必须通过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据统计,自2001年来,怀化市只有3人、湘西州只有10人通过司法考试。由于门槛加高,湘西州和怀化市的一些县市,数年来没有补充一名法官。

  借人坐庭

  身为凤凰县城郊法庭庭长的张德明(化名)今年只有39岁,两鬓已现白发。“基层法院的条件真是艰苦啊。”他说,“想想吧,我这个庭,辖六个乡镇,十来万人,只有我一个法官,这是多么大的压力?”

  因为没人手,一个案件的所有程序,都要他亲自动手。“在我这儿,送达文书都是件难事。”他说自己需要乘几个小时的班车,然后再走二三十公里山路,才能将一个开庭传票送到当事人手中;若另一当事人住在另一个方向,他又得花两天时间。碰上有些需要多次开庭的案件,这个文书送达程序就更费时了。

  当事人来了,张德明经常一干就是十来个小时,以免当事人当天无法赶回。不久前,法院组织体检,他患了严重的胃病,“我们院里80%以上的法官都有胃病、结石之类的职业病。”他说。

  尽管牺牲了双休日,有时还通宵达旦,但他还是积压了20多个案件,导致他在全院大会上作检讨,还劳动整个法院专门拿出两个月时间清扫积压案件。

  最令他头痛的,还是每个月他都要跟别的法庭“借人坐庭”。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基层法院审理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须由3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凤凰县的一线法官只有20多个,分布在13个法庭,平均一个法庭只有1.5个法官。张德明的城郊法庭和凤凰县法院大多数法庭一样,要组合议庭,只能“借人”。

  “首先我会跟要好的法官去说,而且要提前几天。”张德明说,法官们彼此明白难处,只要有空都会来帮忙,但一次要从两个不同的法庭借到两个法官并非易事。

  凤凰县法院办公室主任杨光复和出纳因有法官资格,也多次被张庭长借去“坐堂”。杨光复说,他经常碰上好几个庭同时来借人,有时都不知答应谁好,“我们马院长每个月总要花好多时间调剂人手。”

  实在借不到人,张德明就只好通知当事人改期开庭,有时一个案件要几次临时改期,弄的当事人怨气冲天。“有一次当事人脸一下子变青,大叫大嚷,我心中很不是滋味,”张庭长说,“我也是有自尊的。”

  如果一个案件要开数次庭,每次只要有一个合议庭成员换了,就得再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凤凰县小,转来转去都是熟人,有时就会出现法官避无可避、换无可换的窘境。

  张德明说,借人坐庭不仅严重影响办案效率,还影响办案质量。借来的法官不一定有心情审案,很多时候,法庭上刚一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借来的法官就溜走了,最后形成主办法官“一言堂”。

  求解“法官荒”

  自2002年开始,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已达成协议,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全国贫困县实行降低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办法。然而,上述三家机构的许多官员以及学界均认为此举并不妥当,因为抬高司法门槛正是提高法官素质、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必要途径;而且实施几年来,降低分数线的效果并不好,还有可能给一些人钻了空子:那些靠降分通过考试的人大多并非当地人,一旦获取资格可能就远走高飞了。

  学者出身的湖南省高院副院长谢勇认为,目前的法官短缺,也有积极意义,它使法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将法官的身价也好、资源的珍贵性也好,抬起来了”,所以没必要人为地遏制它。

  当然,法院和理论界一致认为,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提高这些地方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地位、健康和生命安全。

  “但这是一个长远的奋斗目标。”湖南省高院新闻处处长张泽君说,对于法官的经济待遇问题,目前国家还没有一个更好的调控手段,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造成法官不是因水平高低而是因地方差异而收入悬殊。

  去年全国“两会”期间,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湖南省高院副院长谢勇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借鉴美国等国法官管理的成熟做法,参照国内教育扶贫、师资轮替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创设巡回法官职位,以解“法官荒”之急。

  他提出,地方各级法院可按现有审判岗位法官人数或法官定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巡回法官职位限额,必要时可在此限额内请求法官支援;各高级法院接受本辖区内法院请求法官支援的申请,并有权在辖区内法院之间对法官资源统一调剂;法官在巡回法官职位上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各高级法院规定统一的标准,一般由派入法院支付,派入法院确有困难的,由高级法院在诉讼费用的统筹部分中补助。

  谢勇认为巡回法官制度不仅可解贫困、边远地区暂时性的“法官荒”,还可以在法官定额制度改革到位之后,对保持区域内各法院之间资源供求的动态平衡发挥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这种法官跨行政区域、定期巡回办案的实践,将潜移默化地给人们关于法官的认知带来一些新的变化”。

  2004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提案作出答复,认为“很有价值”,“将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

  然而,一年过去,此事尚无动静。谢勇分析,该方案主要跟现有人事和经济保障体制矛盾——比如,传统上,法院受地方党政领导,法官在地方吃饭,是地方的法官;巡回法官显然不受当地的控制,这就形成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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