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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涉黑集团头目被判无期 曾巨额贿赂刘方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8:09 法制日报

  本网贵阳9月20日电 记者杨通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昨天对该省一宗特大涉黑犯罪集团案作出终审裁定,曾经巨额贿赂贵州省委原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方仁,贵州省原副省长刘长贵等高官的犯罪集团头目陈林,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卖淫犯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

  1993年以来,陈林先后成立了贵州通海实业发展公司、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泰生娱乐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统称“通海集团”,陈自任集团老总。为扩大集团力量,陈林网罗谭伟等人,并通过开设在贵阳闹市区的“金太阳”夜总会(即泰生公司),网罗莫荣等刑满释放人员,为集团利益从事非法活动。他们逐渐形成以陈林为首,以集团为经济依托,以“金太阳”夜总会为活动中心,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组织较为严密、主要成员较为固定、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从事犯罪活动。

  1993年5月,陈林通过其虚假出资设立的公司,采取编造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构贷款理由以及用其成立的公司相互担保等手段,骗取贵阳市

商业银行贷款共计7488万元。1998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担任贵州通海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林,指使公司财务总监姚丽在承揽
装修
工程中,采用假发票入账、多列支出、增大工程成本及少列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4年间累计偷税达659万余元。

  1998年1月,陈林出资成立了“金太阳”夜总会,采取从北京等地招募及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众多卖淫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在夜总会向客人贩卖摇头丸和“K粉”。他们还设立牌机,开设“球庄”吸引赌客,从事赌博活动,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此外,陈林还具有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活动。

  贵州高院的终审裁定是在维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基础上作出的。一审法院今年6月3日公开判决后,陈林等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林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本犯罪集团案的主要成员谭伟、莫荣也被判处无期徒刑,苏绍明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责任编辑 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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