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原副省长刘长贵因受贿一审领刑1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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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4月30日20:17 新华网 | |||||||||
新华网贵阳4月30日电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上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贵州省原副省长刘长贵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刘长贵系贵州省原副省长,曾任贵阳市副市长、代理市长、市长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0年,刘长贵在任贵阳市代理市长、市长、贵州省副省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了被告人刘长贵个人和家庭的现金、存款、国库券、国债等财产共计人民币392万余元、港币6.8万余元和美元3万余元。查实刘长贵家庭生活消费支出14.2万余元。除刘长贵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110万元、美元3万元和能说明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34.2万余元外,刘长贵对价值人民币169.9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法院认为,刘长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刘长贵现有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刘长贵所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长贵所犯罪行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应依法惩处。 法院同时指出,鉴于被告人刘长贵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刘长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受贿的赃款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