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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我国应援用污点证人及证人保护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09:53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 (作者 许身健) 据报道,来粤打工者陈涛在他人教唆下加盟“背包党”。所谓“背包党”是指身背大旅行包冒充旅客,将不辨真假的外地人员骗入非法经营长途车,每骗一人,得款50元的“托儿”。良心未泯的陈涛目睹了被骗者上当之后的诸多悲剧,决心脱离“背包党”这个骗人组织,不再为虎作伥。他勇敢地站出来在媒体上揭露黑幕,随之身份也被暴露。“背包党”眼见西洋镜被戳穿影响到财路,恼羞成怒之下开始向陈涛疯狂报复,他们在恐吓电话中嚣张地说:“你别让我们找到你,我们人多得很,随时可以让你去死。”陈涛
为避祸,只能开始逃亡。但他也深知“背包党”势力盘根错节,逃亡并非长久之计。眼下,陈涛处在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不报警寻求警方保护,他面临着被追杀的危险;报了警,又有可能被追究以前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9月11日《齐鲁晚报》)。

  信奉“放下屠刀,立地成佛”的善良者,当然不会乐见迷途知返的揭黑者身处此等困境。那么怎样才能找出一个万全之策呢?

  帮助陈涛走出上述困境,实际上要解决两个问题:首先,执法机关对于陈涛先前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其次,对于生命安全危如累卵的陈涛,执法机关应当如何施以援手?其实,执法机关援用“污点证人”以及“证人保护”两项制度,上述难题便可迎刃而解。

  众所周知,“背包党”冒充旅客引人上钩的做法为害甚广,他们与非法客运人员沆瀣一气,助纣为虐,许多被骗旅客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危害。尽管执法机关对其施以重拳,但“背包党”有团伙作案、集团作案的特点,打击难度很大。他们一遇风吹草动便作鸟兽散,即便有少数落网者,也因惧怕同伙的报复不与执法人员合作,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证据的缺失是打击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对于组织严密的团伙犯罪,证据的有效取得需要陈涛们的配合。“污点证人”以及“证人保护”两项制度的合理使用,有利于打消揭黑者的顾虑,促使其勇敢地站出来揭露犯罪。

  所谓污点证人制度实际上是证人豁免制度,其做法为通过豁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取其证言,换言之,国家执法部门不能再追究该证人与其证言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许,在主张有罪必罚的人看来,证人豁免制度会造成放纵犯罪的后果。但实际上,该做法出自利益权衡之考量:尽管这样会使因涉身违法犯罪的污点证人不再受到追究,但是所换取的是污点证人心甘情愿地提供证言,揭露以及证实其他违法犯罪更为严重者的相关行为。豁免污点证人,旨在分化瓦解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放弃对迷途知返者的追究,转而对准重大违法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污点证人制度既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有利于打击犯罪。国家对污点证人的让步换取了对其他严重违法犯罪分子的精确打击,这种代价是值得付出的。利益权衡就是小道理要服从大道理。就本案来说,执法部门完全可以将陈涛吸收为污点证人,通过不再追究其先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换取其提供指控其他“背包党”的证言,再通过运用陈涛的证言,对作恶多端的“背包党”进行打击,最终这些因有关部门取证困难而屡次躲过打击的家伙必将落入法网。

  假如执法部门将陈涛吸收为污点证人,并以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换取陈涛的证言,那么结果显然会对陈涛以往的同伙非常不利,断了“财路”还在其次,更严重的是有些人可能会因陈涛作证而身陷囹圄。在这种情况下,陈涛的人身安全肯定会受到威胁。这就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如何保护陈涛这样的证人?

  陈涛因揭露黑幕受到恐吓,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违法犯罪者恐吓证人,意在阻止证人向执法部门提供证言。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就旨在有效克服恐吓证人的现象,从制度上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利,最终促使其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已经构建了成熟的证人保护制度,如美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政府建立证人保护计划,以保护与政府合作的证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联合国有关司法文件也积极提倡证人保护制度,如联合国《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规定:“保护证人免遭暴力和恐吓的方法在刑事侦查和审讯过程中及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工作中越来越重要,此办法包括为掩护证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师知悉的方法、提供受保护的住所的人的人身保护,转移住所和提供资金援助。”

  相比而言,尽管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某些证人保护案例,但是证人保护在理论及实务上均存在诸多疏漏,因此,需要参考国外实践构建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以应付打击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执法部门应当有效打击各种威吓证人现象,加强证人保护的有效措施。就本案而言,国家应当褒奖陈涛的迷途知返,以赦免其责换取他提供指控其他违法者的证言。要让陈涛们知道:国家看重迷途知返的回头浪子。

  是该向陈涛们提供支持与保护的时候了,不要再让他们在提心吊胆中度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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