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禁止私刑的前提是公权力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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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2日10:14 外滩画报 | |||||||||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员陈步雷日前在《新京报》发表文章指出,近期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王斌余因讨要工钱未果杀死4 人的案件,与《人民日报》1979年报道的新疆蒋爱珍故意杀人案(新疆某兵团的女青年蒋爱珍被人造谣“作风有问题”, 她多次向组织请求处罚侵害者未果后开枪击毙3人。终审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有期徒刑)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性:首 先,被告人都是严重受害者;其次,被告人在实施报复之前,都缺乏可以期待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 社会危害性比较复杂,易引起严重的争议。
通过对两者的比较,陈步雷得出基本假设:禁止私刑的前提是公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 陈文指出,王斌余案和蒋爱珍案共同暴露了一个问题:弱势者权利保障机制(救济渠道)的缺失或者失效,以及在此 情况下发生的恶性事件应当由谁来承担后果、成本如何分摊? 陈步雷认为,这些后果或成本,应当由包括强势者在内的全体公民去承受。王斌余们在不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权利救 济,且遭受违法者(欠薪行为已属违法)新的侵害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报复性行动,不应该由他们承担全部的责任。近现代法 治禁止私刑、报仇(私力救济的一类)是有前提的:公共权力能够足够有效地实现公平正义。如果这个前提不具备,或者受动 摇,那么对私刑或报仇行为的惩罚,可能就无法具备充分的正当性。 相关专题:外滩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