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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取消“临时工”名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26 南京晨报

  晨报讯 为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劳动权益,昨日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印发了2005年版《农民工维权手册》,记者为此采访了该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其中重要条款内容。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临时工”

  据介绍,《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
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不能以招用的是临时工为借口,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因此,所有用工企业需在招聘用工之日起,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农民工权益收到侵害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仲裁部门举报投诉。民工依法享受各项社会保险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基本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也可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另外,农民工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招聘农民工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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