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院原副院长杨多铭因受贿终审获刑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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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21:01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10月24日电 (记者王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杨多铭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杨多铭涉嫌受贿一案,于2005年8月4日在柳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多铭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受贿的1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杨多铭不服,提出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杨多铭在担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刑事审判、立案、审判监督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0年下半年,在审理玉林市原公安局长吴昌考受贿、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上诉案二审过程中,先后3次收受其亲属通过他人送给的人民币11万元,为吴昌考案获得改判提供帮助;杨多铭还在两起经济纠纷案件立案再审中,于2000年至2001年,先后收受两名当事人托人送给的共计3万元好处费;此外还收受区高院刑二庭周某为竞争副庭长职位,托人送给的3万元。 现年54岁的杨多铭1979年进入法院工作,1990年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1996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今年2月5日,杨多铭因涉嫌受贿,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逮捕。今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免去杨多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及审判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