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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清学院:违法建设受法律保护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19:24 人民政协报

  “既然仲裁委已经作出裁决,我们一直表示服从,也承诺还款,但如果将教育用地拍卖的话,我们学校将不复存在了呀!”

  10月24日上午,广东华清专修学院(以下简称华清学院)院长于钦德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一脸的疑惑,“我们想不通,违法建设也受法律保护吗?”

  合作合同 埋下祸根

  于钦德的烦恼,源于一场合作引发的法律纠纷。

  1994年,广东私立华联学院在清远市创办了华清学院,1996年获得该市500亩土地使用权,2000年6月,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1年6月27日,获得广东省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明确其归属为私立华联学院董事会,侯德富为法定代表人。

  “我们是教授学者办学,目的是教育扶贫。入华清学院的贫困生减免学费30%,特困生减免50%。共招收了600多名学生。”华清学院正要大展宏图时,却“祸起萧墙”。

  于钦德介绍,2002年4月,华清学院副院长潘某(主管财务和行政事务)开始和加拿大籍华人钟国魂(加拿大金丰集团法定代表人)协商合作事宜,5月,时任董事长的曾近义(原全国政协常委、广东省政协副主席)召开专门董事会议,“形成纪要,其中一条意见是,关于与外商合作一事,要由法定代表人侯德富带着律师去谈判,可以的话,由侯带着律师签约。”6月23日,再次召开董事会,“明确规定,要由侯德富校长和法律顾问张民安与钟先生谈合作合同,合同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2002年6月28日,在《中加合作经营清远市都之都文化度假村有限公司合同》上,鲍某签了字,也加盖了华清学院的公章。“鲍在合同上签字,并没经法人代表授权,合同更没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就是这份合同,给我们埋下了祸根。”

  于钦德一边整理材料,一边介绍事态进展:2002年6月28日,签订合同、章程,7月15日,清远市外贸局批复同意设立度假村,7月17日,广东省政府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7月19日,清远市工商局下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02年10月9日,我们接到中山大学通知,潘某非该校毕业生,其毕业证系伪造。11月17日,董事会通过决议,解除了潘某华清学院副院长职务,后来又解除了其华联学院董事会成员的职权。”

  2002年11月20日,华清学院在《南方日报》、《羊城晚报》、《清远日报》等报发表声明:合作合同对华清学院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该中外合作企业违法,华清学院对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矛盾由此升级。

  违法建设 已有定论

  合同签订后,加拿大金丰集团钟国魂认为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大规模的建设”,而且“工程进展迅速,整个都之都文化度假村已初具规模,受到了清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好评和赞赏”。而华清学院“隐瞒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抵押在银行的事实,无法拿出土地使用权证”,在报纸刊登声明“属于公开撕毁合同,严重违约”。

  于是,根据合同约定,2003年10月21日,金丰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依法裁定解除合同、赔偿损失761万余元等请求事项。

  2005年1月14日,仲裁委做出裁决书,仲裁结果是,解除华清学院和金丰集团2002年6月28日订立的合同;合作公司的全部财产归华清学院,华清学院赔偿金丰集团经济损失650万元;驳回金丰集团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定我们接收合作公司全部财产,但实际上不可能完成,因为该项目属于违法建设,根本无法办理权利登记和确权,更不用说取得相关土地、房屋权利证书了。”于钦德想想“有些后怕”,“如果学校接收该违法建筑,不仅破坏学校环境,影响教学秩序,还会威胁到师生安全。如果该工程因为违法建筑被强行拆除,我们不仅得不到任何利益,反而会付出更大代价。”

  “我们不明白,法律难道还保护违法建设?”于钦德提供的材料表明:2004年5月20日,清远市教育局答复,度假村这个开发项目建设,“事前并无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过此事”;2004年6月14日,清远市规划局答复,“经核查,该项目用地为教育用地,未经批准用作商业开发,属违法用地,至今并未办理任何规划报建手续,属违法建设。为此,我局已责令有关部门发出停止建设通知书(现已停工)”。规划局给华清学院的这份答复,被同时抄报给市政府一位副市长、市府办和市外贸局。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划拨的教育用地,不能擅自进行商业开发,即使确需改变用途的,也必须经过规划、教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同意,否则直接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于钦德告诉记者,仲裁开庭期间,华清学院多次指出度假村属于违法建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仲裁庭认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的报批手续属于华清学院的义务,未办理报批手续的责任不应由金丰集团承担,金丰集团不存在此种违约行为。

  华清学院代理律师关安平认为,金丰集团不顾合作方的反对,不顾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在操作合作企业期间,排除了中方企业的管理权,独自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假设是履约行为,也不应属于善意和适当的。

  “我们2002年11月20日登报声明不再履行合同,而其后金丰集团继续投资属于履约的话,也只能证明这是继续违法建设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扩大,属于咎由自取。”于钦德至今也不明白,“他们的违法行为,与我们何干?他们自己违法建设,为什么我们买单呢?难道法律也保护违法建设吗?”

  10月24日下午,金丰集团钟国魂先生告诉记者,“我们至今没有拿到土地、规划和教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是因为华清学院违约造成的,当然他们承担违约责任了。这一点,仲裁书上写得很清楚。”

  强制执行 拍卖违建?

  仲裁委的这份终局裁决下达几天后,金丰集团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金丰集团转达了我们的还款意愿和方式,在我们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先还款一半,余款在一年内还清,但被一口回绝了。”于钦德介绍,“欠款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给钱不要,非要拍卖那块教育用地的话,背后问题就值得深思了。”

  “实际上并非如此,”钟国魂告诉记者,“我们想要钱,华清学院答应8月中旬给付一半,但至今也没给。”

  2005年3月17日,清远市中院下达民事裁定,查封了华清学院位于新马村委会的土地使用权333618.5平方米,4月14日,给清城区国土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4月19日,委托

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查封的土地20万余平方米和地上建筑物(度假村)予以评估,6月20日,下达民事裁定书,决定拍卖被查封的土地20万余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这里存在不少问题,度假村是违法建筑,怎么拍卖?教育用地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怎么拍卖?”于钦德告诉记者,“这些问题,很难解决。”

  “之所以没有拍卖土地,是因为市领导有批示。”10月24日下午,钟国魂告诉记者,“不过,我从法院得知,10月13日,一位副市长也批示了,按法律办事。”

  “清远市属于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不容易,这是惠及子孙后代的事情,不应当以经济利益为先导,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教育事业。”于钦德最后希望“各级领导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依法解决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盛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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