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强制执行与房地产黑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15:53 新华网 | |||||||||
作者:丁玫 “执行难”是众所周知的司法难题,房地产(包括物业管理行业)暴利也是公开的秘密。北京朝阳区法院的“强制执行”成为今天首都报纸的头条新闻,在了解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现实的过程中,我感到在其背后有着与煤炭产业相似的黑洞和利益链。
昨天的《新京报》、《娱乐信报》赫然刊出法警抓捕“拒执行”市民的照片,全副武装的法警用手铐带走尚未穿好外衣的弱女子,可谓触目惊心。加之“堵被窝强制执行”这样刺眼的标题,文中描述的执行现场孩子的哭声仿佛浮出纸面直逼耳边。 勉强按捺住内心的愤然,我打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既然我们生活在法制国家,法律依据是比个人义愤更重要的原则。 《宪法》条文赫然在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每个买房人都面对着如此的无奈:在买房和住房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无法享有法律上的平等。面对开发商,任何职业背景的业主也不过是弱势群体。在业主和开发商、物业商这对利益相对群体中,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业主的权益受到开发商和物业商的侵害,业主起诉开发商、物业商的案例充斥于耳,被受理已属不易,胜诉者自然寥寥,胜诉后能顺利执行的更是罕见。而开发商(或物业商)告业主却易如反掌。因为在现行法律条文和房产业的示范合同文本中,业主的权益都是模糊的、抽象的,而商家的权益清清楚楚。 于是,产生过著名的“204”条款,而后在房价的一路攀升中,房产商对“204”置之不理,买房人对“204”忍痛割爱——也就是说改善居住条件不得不以放弃权益为代价。于是,57户平均欠物业费1700元的业主,惊动了一百余名法警兵分六路在星期日早晨“堵被窝”。 如果没有记错的话,“执行难”的原因中有一条是警力不足。因此许多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的判决无法执行。如果警力不足,是否应该首先执行对社会危害最大的判决案? “执行难”的另一条原因是资产被转移,那么有限的警力为什么不首先用来阻止资产的非法转移?普通百姓没有“三窟”可以栖身,只好束手等待法警在周末的“突袭”。这样的基本事实告诉我们,从房产商到物业商是一条利益链,这条利益链是否延伸到法院不敢妄下断语,但是谁能回答我们的疑问?维护消费者权益的204条款为什么不能纳入合同示范文本?物业管理条款中为什么对业主的权益没有明确规定?——比如,交纳“保安费”应该享有不被盗窃的权益?交纳维修基金应该享有房屋及时得到修缮的权益?欠债还钱,执行本身应该是合法的,公平的。但是,在一系列的不公平的现实条件下,如何通过如此暴虐的执行实现实质的公平? 从最近来自司法机关的消息可以看出,最高法院为求解执行难不断推出新措施,新措施中有“加大对不履行生效裁判、妨碍执行行为的司法制裁力度”,但是同时也有“维护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包括双方,就是说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维护。这种发生在清晨的“执行”存在以下法理疑问: 在民法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那么,有履行能力是如何判定的?新闻中提到一位业主向邻居借钱交付了物业费,也许这位业主明天的饭钱都没有着落。如果已经核实过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为什么不能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方式执行?既然是民事诉讼,是否首先应该使用非暴力手段执法? 执法的“人性化”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即使对触犯刑法的重犯,抓捕时还要回避罪犯未成年的子女,可是欠交区区千元物业费的父亲却在女儿的哀求声中被押上警车。前文提到的向邻居借钱逃过一劫的业主,当时家里只有三岁的女儿。 从新闻中看,被拘捕的10多位业主都没有暴力抗法的举动,仅仅是交钱不够主动,有人在答应交钱之后仍然被带走拘留,根据情节轻重显然够不上司法拘留。那么,如此执行的目的是什么?可见醉翁之意不在酒。我熟悉的一位从事法律工作的朋友告诉我,到了年底,法院在追求结案率,如此轰轰烈烈“执行”,是为了震慑其他欠款人。选择欠缴物业费的业主作为突破口,也决非偶然。可是,看遍宪法和民法,如此执行于法无据。 读着首都报纸上媒体对“强制”过程的津津乐道,我为新闻业内人士对普通百姓权利的漠视感到悲哀——很多媒体从业者也是业主,不要以为明天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群中没有你。法院执行向记者开放,看似新闻自由,其实是利用媒体威慑百姓。法院执行看似追求司法公正,其实败坏了政府形象,败坏了司法机构形象。从网上的留言可以看出,此举对于守法教育全无意义。 我一直以为生活在北京的老百姓是天底下最幸福的百姓,我经常向来自外地的朋友说:北京是公检法系统最干净的城市。但是,这个信念从昨天那个阳光灿烂的早晨被打破了。虽然我今天安详地住在单位公房里,不需要和房产商、物业商打交道,可是公平是一个脆弱的链条,我不知道是否在某个早晨会失去自由和安详。 和谐社会的理想令人憧憬,写进宪法的“三个代表”中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可以理解为执政党对人民的承诺,法律是履行承诺的保障,执法机构代表政府行使法律权力,执法机构的行为关系到执政党形象,政府形象。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依靠国家机构的每个“公仆”正确理解“和谐”的意义。 一次粗暴执法的“政治成本”,显然没有人认真思考过。如果没有来自法律本身的强大力量阻止这样的粗暴,社会可能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不是危言耸听。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