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谁来帮“电召的哥”洗净拒载委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9:03 南方都市报 | |||||||||
来信/来论 自从去年上半年深圳市交通局开始部署“电召的士”以来,深圳已有5家客运企业开展此项业务,仅其中一家公司每天的电召的士服务就在1000人次以上。但据记者调查,不少“电召的哥”时常陷入被其他乘客误为“拒载”的尴尬。
“电召的哥”被误认为“拒载”而屡遭投诉的尴尬,正是新的经营方式和原有法规碰撞产生矛盾的反映。例如,根据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行业管理规范,的士无乘客时应竖起“空车”标志,并不得“拒载”,否则,可由运政部门处罚款1000元,记录违章一次;但电召的士在应召去另一地点接客途中,时常会遇到其他乘客要求乘车而不得不拒绝的情形,即使的哥启用“暂停载客”标志,费口舌解释,由于“暂停载客”标志启用因素的不确定性和客人与的哥之间的信任度有限,仍有不少客人会投诉的哥“拒载”。 因此,一些的哥希望在出租车的前玻璃后悬挂“电召服务中”的牌子,或者能亮“电召服务中”的顶灯标识,以避免客人误会。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士在车上喷涂、粘贴或悬挂“电召”标识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实际上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由相关企业统一实施。然而,“电召的士”新业务开展已经一年多,的哥被客人误投诉的个案屡有发生,一直未断,这说明,“电召的士”制度出台前缺乏对这方面瑕疵的预见性,而出台后也缺乏针对可能出现的制度瑕疵的考量与修订举措。 成纯文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