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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出路在何方(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4日15:57 国际在线

  核心是产权改革

  作为民营矿业的核心问题,产权制度已引起了决策层、行业和学界的高度重视。不少人把只拥有短期开采权的民间投资企业,用“伪民营矿企”来形容,建立一种符合中国国情又能明晰权责的现代产权制度,已成为共同的呼声。

  1998年在浙江开始试点的矿权拍卖制,在2002年以后,已成为中国矿权转让的通行方式,这也使得之前猫腻丛生的协议转让和层层审批方式被放弃,而开采权的年限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延长。

  而矿业产权制度改革最重要的试点,出现在煤炭产量居中国第一位的山西。

  2004年4月30日,一场造成35名矿工遇难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之后,临汾市就开展了一场与广东炸矿封矿截然不同的明晰产权的试点,这个城市将全部312座煤矿的煤炭开采权由集体转让给了个人,被明晰产权的个人则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资源有偿使用费。煤矿产权的明晰,使不少矿主在获得了利益的同时,又感到安全责任的重大。

  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在不触动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条底线之外,矿业的勘探权和开采权长期归受让人所有,并且不设时间限制。个人承担安全责任和安全投入,每吨煤炭缴纳一定数量的资源使用费。

  临汾煤矿产权新政产生了不错效果。山西临汾的一位原本只拥有13年开采权限而舍不得大规模安全投入的矿主郭学军,在2005年5月改革之后,他就投资1300万元更新了这条运煤通道,并且投资2800万元新建了煤矿的变电设施,另外还修建了职工宿舍。

  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他还表示,还要加大井下的安全投入。

  山西省委书记张宝顺曾这样解释产权制度变革的意义:首先是打消了经营者对长远利益的担忧,当他对这块资源明确拥有开采权后,他才能够知道他有多大的利益,他们就要进行综合规划,把所有资源尽量开采干净,为了做到这一点,他还要进行技术改造,要关心煤矿的安全,尽量不出事故,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还可以把过去的几个小煤矿整合到一起招标拍卖。

  中国矿业联合会顾问、中国矿业权威专家傅鸣珂曾撰文呼吁,根据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在采矿法修改中要把理顺产权作为重要内容,初步设想是以物权理论作为矿产资源产权理论基础,再次强调采矿权是财产权,因此矿业权既要受到公权力(资源法)的保障,也要受到私权利(民法)的保障。

  他还认为,“建立双保障机制的目的是防止个别政府部门动辄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侵犯合法矿业权益的现状,试想如果合法矿业权得不到保障,投资常常打水漂,民间资本谁还敢涉足矿业,已建成的矿山,谁还能做长远谋划,相反,只能助长采富弃贫、减少安全投入、吃光分尽的短期行为。”

  就在本刊发稿时,临汾的一位官员透露说,当地检察机关已经对某些官员勾结煤矿的腐败案展开调查。(记者朱国栋)

  来源:新华网-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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