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确立四项应急处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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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20:2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姚润丰、董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21日表示,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启动四项应急处理制度控制和扑灭疫情。 曹康泰21日在此间举行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说,重大动物疫情不仅会给养殖业生产造成危害,而且可能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根据条例规定,疫情的应急处理将从四个方面进行: 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制度 。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应急预案的启动制度 。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条例同时明确规定了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基层组织的群防群控制度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制度 。条例规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相关专题:2005禽流感疫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