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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政府新规限制燃放爆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7:28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一朴 雪竹) 昨日记者获悉,为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呼市政府决定,对呼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调整。

  具体的燃放时间限于早6时至晚11时,春节期间(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期间(正月十四至正月十六)除外。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场所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及
其他办公场所;车站、公园、商业中心、旅馆、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重点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消防单位;货场、堆场、重要公共设施;山林、苗圃和绿化草坪内;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200米范围内;交通要道、十字街口及影响交通秩序的地方;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等有碍安全和影响正常生活的地方。此外,严禁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另据了解,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由呼市供销社所属呼市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对烟花爆竹统一批发。呼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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