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政府新规限制燃放爆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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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4日17:28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一朴 雪竹) 昨日记者获悉,为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呼市政府决定,对呼市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进行调整。 具体的燃放时间限于早6时至晚11时,春节期间(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期间(正月十四至正月十六)除外。禁止燃放的地点和场所为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其他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学校、医院、养老院及
另据了解,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由呼市供销社所属呼市烟花爆竹销售中心对烟花爆竹统一批发。呼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