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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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8:06 内蒙古晨报 | |||||||||
内蒙古晨报呼市热线4965599消息(记者 罗杰)昨日,读者李先生致电本报反映,不久前,他与邻居陈某发生邻里纠纷,当时双方沉不住气就打了一架,打斗中不慎将陈某右腿打骨折。后来经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赔偿陈某800元。事后,陈某共花掉1500元,为此,陈某对该调解协议反悔,要求李再赔偿其医药费。李先生想通过晨报咨询一下,当时他与陈某达成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随后,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他说,关于人民调解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在《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中予以明确,该《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李先生与陈某经过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属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和履行该协议,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该调解协议,李先生履行支付800元赔偿义务,陈某有按照约定收取这笔赔偿的权利。 相关专题:内蒙古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