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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公布三部新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5日17:16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丽)昨日上午,内蒙古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内蒙古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周廷芳、内蒙古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吴培荣分别回答了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

  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重点突出了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以法
律的形式强化了民族文物在文物保护中的重要地位。条例专门设置了“民族文物”的章节,将原条例中有关民族文物的条款集于一章,并在相关条款中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收集、整理和保护“对近现代史上从事狩猎经济、游牧经济活动的各少数民族有代表性的实物”。

  该条例还规定:“

文物保护事业所需经费,分别纳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特别是增加民族文物的征集和保护经费,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古迹创收的文化、宗教、园林等单位,应当从每年的收入中提取适当经费,专门用于该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维修。”这些新规定从法律上确保了文物保护事业的经费投入和保障。该条例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中,对如何促进地方药材特别是中蒙药材和蒙药制剂的发展,如何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和医疗机构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及药剂管理,如何规范药品交易会等作出了规定。

  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是“宽严并济”,自治区药品监管工作要从实际出发,该管住的更加严格,该放开的适当放宽。“严”主要是对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宽”主要表现为,对蒙药制剂流通作了新规定,即“蒙药制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调剂使用”;在边远苏木乡镇、嘎查村推行药品专柜制度等;放宽了嘎查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购药渠道。该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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