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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共同关注》:英雄与罪犯(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09日16:50 央视《共同关注》

  央视《共同关注》12月9日播出《英雄与罪犯(中)》,以下为节目内容。

  2004年8月14号下午,张德军与另外三人一起驾驶汽车,追赶在大街上抢夺他人财物后逃跑的两名歹徒胡远辉和罗军。当追到一座立交桥上时,由于发现有人追赶,两名歹徒胡远辉和罗军惊慌中,驾车不稳,致使摩托车与桥面护栏意外相撞,而后反弹回来,撞向张德军驾驶的汽车。胡远辉当场坠桥死亡,而罗军左腿受伤,后被截肢。因为这次见义勇为,张德
军等人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表彰。然而三个月后,罗军竟然声称这次一死一伤的车祸的发生,完全是张德军用汽车撞击摩托车所致。此后不久,罗军与胡远辉的家人一起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张德军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巨额赔偿。

  故事发展到这里,可谓是一波三折,出人意料。那么在随后的日子里,面对这场突如其来的官司,张德军又将如何面对呢?他能打赢这场轰动全国的官司吗?

  就在张德军接到法院传票的同时,成华区政法委把张德军遭遇官司的事情向成都市政法委做了汇报。

  市政法委 廖睿:我们已经听到有关一些说法,就是认为张德军,也就是见义勇为行为人这边受到了一些压力,而且好像感觉到张德军本人也有这种感觉,感觉是一种孤立无援的状态。

  这位成都市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尽管现在张德军遭遇了官司,但是丝毫也不会影响他们之前对于张德军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对于成都市政法委的表态,张德军说,他感到非常地欣慰。不过更让他感到欣慰的是,经朋友联系,第二届成都十佳律师李启军表示,愿意为他提供法律援助,无偿地帮助他打这场官司。

  歹徒状告见义勇为者,法院竟然受理了,消息一经传出,社会一片哗然。

  市民采访:见义勇为肯定是好事,但是出了人命,如果在意外的情况下,应该宽恕处理。

  市民采访:关键是我们这个社会不能保证见义勇为的一种行为,后面产生的比如他本人的伤害,如何来保证的。

  市民采访:这是属于你在做坏事以后,遇到这种意外偶尔的机会,出现一死一伤,并不是见义勇为者要把你致于死和伤。你把别人告上法庭,这叫自受其辱。

  市民采访:他(抢匪)应该预知自己的后果,就有生命危险。如果说不去追,那么他肯定没有生命危险,如果去追,肯定他有生命危险,这一点所以说,负责任的话,还是应该劫匪他就应该考虑到自己的结果。

  市民采访:如果那个见义勇为的司机,真的要受到什么赔偿,什么的,我觉得真太亏了,谁还敢做那事,看到抢东西,大家都不开腔,大家都不出声,这社会风气怎么好得了。

  而在抢夺案件的发生地—成华区圣灯街道人民塘社区,居民们更是群情激愤。

  被抢者李文君:他有什么理由告啊,我说他抢劫,他还有理啦。不可能人家去追赶你的人,见义勇为的人还有罪啦

  村民:明明白白在这儿是一个见义勇为,伸张正义,还产生这么多官司,我刚才不是跟你说过了吗?就算是人家打官司打赢了,都觉得很烦,哪个以后愿意管这些事情? 你罪不致死,但是不是我们把你抬着,丢下去的。没有哪个弘扬这种精神了,凭我自己的想像,可能是110,他也不会追这么凶,派出所也不敢追他了,为什么?因为追断了,哪个追的哪个去负责,哪个去赔偿,对不对?这种精神可能就弘扬不起来了,以后可能像这种情况,抢匪可能就多了,我就说的,这就是助长他人志气。

  社区书记:张德军这个案子,他们对方不是告了吗,所以很多群众不服,他说我们大家支持你,支持,他们就说要有行动,他们要联名。

  另外,易书记告诉记者,自从张德军遭遇官司的事情传开后,在社区内,原本由于张德军等人见义勇为而明显减少的摩托车抢夺案件,又开始逐渐增多起来。

  社区书记:前头他这个事情出现过后呢,大家都说张德军做得对,我们今后这些都要向他学习,人家一个外地打工人员,就说都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应该做到这一点,那么通过这个报纸登了,对方把张德军告了,大家就说走远点,不要把这事沾到自己身上。

  本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在张德军驾车追赶抢夺者胡远辉和罗军的过程中,到底有没有用汽车撞击摩托车。对此,自诉人罗军和胡远辉家人的代理律师任云峰认为,这起特殊的车祸实际上是一起典型的追尾事故。

  原告律师:奇瑞轿车的右前灯被碰凹下去,然后摩托车的尾箱被碰落,符合追尾这个事实+现场反映的痕迹是,这个摩托车跟立交桥发生了5.2米的擦剐痕迹,这个事实也说明张德军的轿车当时对胡永辉和罗军的摩托车先进行了逼近,最后再发生了碰撞,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被告律师:我们有一个简单的生活常识,那么奇瑞轿车,他的右前方的叶制板是远远低于摩托车那个衣帽箱(尾箱)的,后面那个衣帽箱,那么这帽箱的高度至少比奇瑞车的方向盘还要高,他怎么肯定撞得到呢,是不是?

  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是:姑且不论张德军是否用汽车撞击了摩托车,自诉人的代理律师任云峰认为,汽车追赶摩托车,本来就具有一定的优势。在两车都是高速行驶的情况下,汽车只给摩托车留下一米的狭窄空间,本身就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原告律师:当时摩托的车速很快,因为汽车又逼得很近,他们基本上没有空间了,也就是说跟防护栏发生了擦剐,因为在那么窄小的空间内,不撞护栏,就撞汽车。

  任云峰律师认为,张德军的这种追赶存在着严重不当。追赶过程中,张德军驾驶的汽车应该与胡远辉和罗军驾驶的摩托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是在安全地带进行围堵。

  原告律师:张德军作为一个奇瑞轿车的驾驶员,他应当知道,在立交桥上,高速追赶围堵一个摩托,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但是他放任了这一结果的发生,所以我认为他的行为应当是涉嫌,或者是构成故意伤害。

  被告律师:张德军他当时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他的犯罪,他能够预见到的,而且他实施的行为没有超过任何限度,同时呢,那么真正应当预见到这样下去的一个结果是谁呢?如果我不停下来,如果说我不终止犯罪,那么旁边的汽车又在穷追不舍,那么继续追下去的结果,要么当场被擒,要么车毁人亡,这样一种事故后果呢,应该是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罗军和胡远辉他们自己应该预见到的。

  被告人张德军的辩护律师李启军认为,张德军在驾车追赶胡远辉和罗军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

  被告律师:如果说按照他的观点就说,都在高速行驶,那么他不停,我该停下来,我不该再继续追了,也就是说,我应当放弃法律赋予我的权利和我的义务,就是我不再追赶,我不再实施正当防卫,你觉得你这样的观点荒不荒谬?

  任云峰律师一再强调,他接受罗军和胡远辉家人的委托,打这场官司,并不是要否定张德军的见义勇为,而是要提醒人们,应该一分为二地看问题,既要弘扬正义,也要惩罚违法犯罪。

  原告律师:既要惩罚犯罪,也要保护人权,如果说张德军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对他构成的犯罪行为,我们的法律就视而不见,或者说纵容的话,那么真的是我们几代人构筑起来的法治体系就遭到了严重的挑战。

  2005年10月24日,备受关注的歹徒状告见义勇为者一案在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罗军:在对生命不构成威胁的前提下去追赶。他当时的车速那么快,他就那么撞过来,造成一死一残,我认为他是一种故意伤害,他也有罪。

  死者母亲:我的生活没有着落,希望讨个公道。

  死者父亲:我们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身合法权利。

  张德军:我也不后悔,真理永远是真理。

  法庭之上,围绕两个争论焦点,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律师:被告人张德军驾驶奇瑞轿车,以时速超过80公里的速度,超越受害人的摩托车,进行逼近、碰撞,造成受害人胡远辉摔落桥下,当场死亡,受害人罗军颈椎和左腿腿骨骨折的严重后果。

  张德军:他所说的这一切,都是他自己所造成的。当时喊他下来,因为这个事情,我也没有逼他,我也没有接触他。

  罗军:对方叫我们停车,我还来不及通知胡远辉,就说后面的车追赶上来了,对方的车就紧紧的跟上来了,就被撞翻了。

  审判长:他和你们的接触过程?

  罗军:他们撞击摩托车。

  被告律师:他过去所做的,对这一情节的说明,与他今天在法庭上的说法是不一致的。

  原告律师:代理人同时认为,即便是见义勇为,也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罗军、胡远辉的行为虽属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认定为治安案件,但即使是犯罪分子,也同样享有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生命健康权。

  被告律师:张德军驾车追赶胡、罗二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制止胡、罗二人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保护他人的合法财产,其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伤害罗、胡二人生命健康的故意,更不适宜追究胡罗二人的生命健康问题,张德军对本人行为的认识,只是基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其希望发生的结果仅仅是基于制止其不法行为。

  庭审持续了将近一天,最后审判长宣布,择期宣判。

  政法委 廖睿:我认为这个案件它真正的意义不在于细节上,这一个技术上的问题,而在于这些群众以及我们的媒体,对于权利本身的的一种关注,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人权利的一种关注,也包括对见义勇为行为人,他的利益的一种关注。

  在这次开庭时,许多人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那就是一年前,罗军只是左腿被截肢了,可是这次出庭,他却拄着双拐,右腿似乎也不怎么灵便。他本人的说法是,因为行动不便摔伤了。而有人却说,他的右腿是在再次参与抢夺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后,被个别出于义愤的人打伤的。难道事实真的如此吗?

  经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证实,在本案立案不久,已经残疾的罗军竟然在成都市驷马桥地区再次参与抢夺,并且依然是使用摩托车,被群众当场抓获。鉴于罗军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该分局决定对其实施取保后审。

  张德军:这种人就是改不了那种恶性,只能说是。因为这一次作为自己,自己被抢造成了,自己造成了一些什么后果问题,自己应该清楚了,怎么还要去这个违法,还要去抢呢?我想不通这个事情。

  原告律师:如果罗军又去抢了的话,那么他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就应当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但是跟他自诉张德军这个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本案庭审之后,由于罗军私自外出,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撤销了对他取保候审的决定,将其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005年12月7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将对这起轰动全国的歹徒状告见义勇为者的案件正式宣判。这天的开庭时间是上午十点,但是许多成都市民很早便来到法院准备旁听。

  采访中,记者发现有的旁听者还是自费从外地赶来的。

  本案的自诉人胡远辉的父母和妻子甘雪芳、被告人张德军和辩护律师李启军也很早就出现在法院。

  看到胡远辉的父母和妻子,一些准备旁听的人按捺不住气愤,纷纷上前与他们理论,双方言辞激烈,最后争吵了起来。

  即将开庭的时候,现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的本案自诉人之一罗军,由法警带到了法庭。

  上午十点,准时开庭,法官宣读判决书。判决书中,法院认定本案事实为:胡远辉与罗军为摆脱追赶,驾驶摩托车在立交桥上高速蛇形行驶,当与张德军驾驶的汽车并行时,摩托车与右侧桥面护栏,和张德军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二人一死一伤。另外,法院认定在追赶过程中,张德军等人多次打电话报警,并责令胡远辉和罗军停车。基于上述认定事实,法院认为,张德军在驾车追赶胡远辉和罗军的过程中,既没有非法伤害二人身体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伤害二人身体的客观具体行为,因此,胡远辉的家人和罗军指控他故意伤害不能成立。胡远辉和罗军为摆脱追赶,驾驶摩托车高速蛇形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而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二人自我选择的结果。张德军为阻止二人逃逸而被动采取的高速追赶行为,与摩托车侧翻,二人一死一伤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被告人张德军无罪;

  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张德军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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