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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4日10:14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国内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24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25条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款第4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纳税主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有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才能够享受扣减的税收优惠政策。其第2款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2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国外 美国《税法501(C)(3)》规定,向非营利组织或完全的公共组织捐赠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公司向国税局认可的慈善机构捐赠财产,在应缴所得税额的10%内,可以扣减;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50%内,可以扣减。 德国法律规定,对用于公益目的的捐赠,在全部收入的5%以下或者是年营业额的2%以下,可作免税额扣除。 加拿大《税务法》规定,纳税人一年能申报的慈善捐款额不能超过当年的个人税后收入的75%。 英国《遗产税法》有关免税和扣除的规定中,对慈善捐赠免税,对国家公益事业免税,对以土地、建筑物、艺术品等财产为公共利益而作的捐赠免税。 我国台湾《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对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捐赠,营利事业所得税每年最高抵税额度为所得总额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