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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里行政干预 管理机关违规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1:14 中国广播网

  中午1时许,潘传建赶到了晴隆县,与记者一起前往杨和文办公室,杨和文解释说,人大办公室主任龙启志手中之所以有晴隆民政福利金矿的全部资料,并出面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和三个协议有关。

  1999年6月15日,潘传建代表民政福利金矿为甲方,晴隆县人大工作人员张文涛代表晴隆县人大机关工会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福利金矿的二个黄金生产点,
实现利润后按各占50%分成。又约定甲方用福利金矿的全部有效资料、公章和采矿权作抵押,向乙方借款20万元,到2000年6月底还清,如到期还不清,民政福利金矿开采权归乙方。而这20万的借款,是人大机关工会从当时的县苗圃场和果场基地挪用的,据了解,这是一笔扶贫资金,人大机关工会与县苗圃场双方为此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借款期限一年,超期每日要交5%的滞纳金。高达5%的滞纳金显然让记者感到实在有点离谱。

  杨和文说:“1996年,老潘(潘长建)接手了晴隆民政福利金矿,他经济有困难,就来和我们商量合伙办这个事情,经过洽谈,我们和潘长建达成协议,借款一年,共同开矿,由于一年过程中没有见到效益,潘长建就去安龙又开了个金矿,把这边的就给丢下了。后来证照不齐,金矿暂停, 2004年6月2号,才把所有的证照办齐了,但是潘传建一直找不来人投资,矿山没有生产。我们投入的有20多万,几年来,贷款、利息、滞纳金已将近80万,考虑到时间拖得越久越麻烦,我们心里很急,潘传建一会说正在和

澳大利亚一个上市公司联系,一会说到湖南联系哪个老板,一直到2004年7月也没落实。7月15号,我给老潘打了个电话,我说你要整就整,抓紧时间,赶快把这个事情给办了,贷款拖起我们受不了,老潘说要到月底才能整好,到月底也没有落实投资者,人家就老是来催款,我们也没钱,9月份,我通知他干不干也要来一次,当面讲清楚。9月9号他就来了,我讲老潘你干不干给我表个态,下午回我一句话,如果找不到人,我就出面联系了。现在又不准党政机关办企业,我们夹在里面咋办?人大以工会的名义投入这么多,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党政机关办企业,这些我们知道,但这是历史遗留问题。9月9日下午,他也没有回话,我就打了个电话给他,他说去了兴仁,在电话里他说他自己没能力了,放弃了,由我们来找人投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了还帐,就找了云南人石磊把承包手续办了,把证(变更登记)办了,这件事情我们也没有背着老潘,我们也不是把手续办了,就把老潘一脚踢了。但是我们不这样做,怎么把这20万的贷款还掉呢?一下子七八十万,白纸黑字,那是赖不掉的呀,老潘不做了,我们就只好找人来承包了。”

  杨和文主任最后特别强调,一切协议都是人大机关工会出面签订的,与县人大无关。

  县里行政干预 管理机关违规执法

  根据《宪法》规定,晴隆县人大是该县的最高权力机关,晴隆县人大工会参与此事,事情就显得敏感起来。

  在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副局长李荣军已明确更换民政福利金矿矿长人选的文件,是“考虑到人大提供的资料”情况下下发的,该局局长孙琮乔接受记者采访时,声称“当时提交要求变更的报告不是我亲自接的,我也不清楚具体是谁送来的。”最后在记者的追问下才勉强承认“人大工会参与了办矿”。更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对于民政福利金矿的资产结构、投资者及有哪些管理人员,这位主管部门的局长声称不清楚,连国有企业的最基本的要件都不清楚,事先不做调查,怎么就轻易做出撤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决定呢?

  当初潘传建起诉晴隆县工商管理局这起行政诉讼,第一次审理败诉,上诉后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经过晴隆县人民法院重审,潘传建胜诉。当初负责审理的法官岑中席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收走记者证件送到办公室审查,后又建议记者直接采访该法院黄院长,黄院长再次审核证件后,又要求记者出具单位证明,否则拒绝接受采访。这位黄院长甚至否认了记者持有的国家新闻总署核发的记者证有采访的效力。最后仅用了一句话就打发了记者:“判决书最能说明问题,案子外的其他问题不便讲,不予接受采访。”

  虽然晴隆县人大于2004年9月11日,提供了一系列的资料及相关执照证件,可晴隆县工商管理局审核后,认为提供的资料中缺少最关键的一环,金矿的主管部门晴隆县黄金管理局没有下达批准文件。晴隆县工商管理解释说:“这个金矿的情况特殊,当时为了解决民政部门孤寡老人的生活问题,县民政局成立了这家民政福利金矿,当时黄金市场价格是60元钱一克,没人敢生产,怕赔钱,民政局办这个矿花了一两千块钱,民政局就说谁把这个钱退了,就拿给谁干。就转给了一个姓况的,潘传建是第二任法定代表人,至于潘传建怎么搞到手的我不清楚,他和人大的联合,我只看到一个借款协议,上面说还不了款就拿金矿资产做抵押,至于潘花了多少钱,投资多少,我们也不清楚。”由于投资结构不清楚,又缺少主管部门批文,晴隆县工商管理局当时没有立即办理,一直拖到2004年10月22日才给予变更登记,没想到最后还是惹了官司。

  工商局干部接受采访时说:“作为黄金企业,都是国有企业,不管是私人还是个体投资,一定要以国有名义来办矿,黄金企业主管单位是黄金管理局,我们只是企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如果黄金管理局下文要求变更登记,我们肯定得办理,但当初我们就是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这么个前置条件,我们输官司也就输在这个地方。可我们县局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个问题非常复杂,我们也是没办法,当初要求变更的时候,州局领导给我们打了个电话要求变更,电话内容我还记录在案,上级领导作出决定,我们要执行,上级作出的违法决定我们不应该承担责任。电话中原话是‘上级领导都要我办,你办不办?’,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作出了变更法人登记,当初我们在办理的时候也认识到黄金局没有批文,前置条件不够。可我们没办法呀。”记者要求看一下电话记录,被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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