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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交易金矿 国有资源当儿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5日11:14 中国广播网

  晴隆县分管矿业的副县长林荣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这些事,是县里的意见”,也就是说,县里使用行政干预手段影响了职能部门的执法行为。

  根据潘传建提供的一份录音证实,晴隆县人大办公室主任龙启志亲口告诉潘传建,县人大工会和云南人石磊是以105万的价格签订承包合同的。

  私下交易金矿 国有资源当儿戏

  晴隆县人大主任杨和文接受采访时说:“我们和老潘这个事,说句实话,如果你老潘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无限期拖下去,帐还是得我们还呀,我们就想到了可以更换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我们也有不规范的地方,但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如果老潘确实来履行法人代表职责来办矿,我们也不会这样做了。”

  晴隆县工商管理局明确指出:“潘传建和人大属于私下交易行为,既未通过工商部门,也未通过国土资源等其他机关。没有经过变更,个人转卖是不合法的。国有的,又不是他家的,咋能拿来卖?”

  县工商局确认人大是违规操作

  记者问:“我们咨询了有关法律法规及向工商管理局了解到,国有矿产资源的转让,要通过工商部门,通过国有资产评估,采取招、拍、挂的形式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而不是由人大来做。你们和云南人石磊的这个合作,是经过了这些程序还是私下交易?”

  杨和文回答:“那不是我们人大卖的,人大没有权利来卖,是民政福利金矿卖的,不信你们去看看人大工会和石磊签订的协议,是不是民政福利金矿的公章,如果是私下交易行为,那工商部门为什么要给我们办手续呢?”

  记者要求看一下晴隆县人大与云南人石磊签订的协议,杨和文声称协议不在他手上,他说:“我没有具体管这个事,是龙启志一手办的这个事情,我不知道。”

  记者联系上了晴隆县人大办公室主任龙启志,要求看一下人大工会与县苗圃基地的借款协议及与云南人的协议,被龙主任拒绝。当记者询问县人大工会是不是把民政福利金矿转卖了,龙启志辩解说:“我们和石磊签订的不是转卖协议,谁也不敢卖矿,而是一次性承包。”当记者询问法院的判决,及工商部门的撤消决定时,龙启志声称:“那个不管,我们正在补办合法的相关手续。”

  民政福利金矿原法定代表人潘传建告诉记者,他也一直未看到人大工会与苗圃基地的借款协议及与云南人石磊签订的合同。潘传建对这场纠纷非常不解:“作为县里的最高权利机关真的就可以一手遮天吗?我也一直想早点让矿山运转起来,可因为证照不齐,直到2004年6月2日才办到采矿权证,县人大也是清楚的,三个月内,就要求我一定要找到投资者,期间以他们的借款是高利息、高滞纳金为由,今天问我要60万,明天就是80万,后天就增加到90万,我就是有台印钞机也没有那么快呀。5%的滞纳金,比黄世仁还厉害。虽然我为这个事情也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上百万资金,但还是在9月14号凑齐了60万打在帐户上,可惜的是已经晚了,他们把矿已经卖了。”潘传建出示2004年9月14日的银行记录给记者看。

  潘传建愤怒地说:“晴隆县人大想打承包的擦边球,想打人大工会的擦边球,不管怎么说,都是人大在实际参与办矿,他们和石磊的协议是违法交易行为,那笔一百多万的交易款哪去了?交纳国家税收没有?作为重要投资者和原法定代表人,我一分都没看到,云南人石磊承包矿山之后,一直没有开采,他们是真的想办矿,还是准备恶意炒卖国有矿山。至于两者之间到底是如何勾结的,有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个人利益夹在中间,我很怀疑,否则,借款协议和承包协议怎么不拿出来让人看。”

  潘传建翻出引起纠纷的6年前的那张借款协议给记者看,在协议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福利金矿全部资料和开采权作为抵押,矿山开发后双方各占50%分红。潘传建介绍说,当初是为了怕出事,才以借款名义参与办矿,而不是直接入股。

  人大违规 投资者买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早在1984年就下发了26号《关于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不要与群众合办企业的通知》,2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其中还明确“本决定同样适用于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干部。”其后,中央及国务院又多次三令五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第六条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矿业权抵押”有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第五十七条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记者又电话联系上了远在云南的另外一位重要当事人石磊,他告诉记者:“本来想去贵州晴隆投资发财,没想到出了钱不仅连矿都得不到开,还涉入了一场官司。”据其透露,他将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打算把晴隆县黄金管理局和晴隆县工商管理局告上法庭,因为如果不是当初这两家单位下发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定,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他也不可能这么痛快地支付一百多万的承包费。

  投资环境混乱由来已久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晴隆县,民政福利金矿的遭遇并不算太“特殊”。在县工商局,一位了解内情的工商干部提起晴隆县的投资环境,就显得极其愤怒:“很多的投资者腰緾万贯而来,脱下裤子而去,那些老板啊,一进工商局的大门就哭,我们看了,实在心酸……”

  据工商局的干部:“晴隆县长期没有一个规范的招商引资制度,招商引资非常随意,各种矿都在扯皮。炒资源的现象很严重。”他举例,2004年招商引资进来的“六大公司”,都具有建大矿井的实力,但到现在都没有一家有合法的手续,“很多老板在哭泣”。就是因为县里在引资的时候,根本不考虑国家相关的产业规划,最后导致很多投资者办不了手续,无法投产。

  记者在县里的一份文件里看到,有一个叫陈南毫的人,竟然是4个煤矿的法定代表人,而且这个人曾是安龙县黄金局的局长,目前仍是国家干部。在晴隆县,一个人担当多个矿的法人代表的事情并不新鲜。这些人通过关系拿到开采权后,再拆零转卖牟取暴利。这在晴隆县形成了令人忧虑的“炒卖国有矿产资源现象”。按照有关规定,一个人只能担当一个企业的法人代表,但如此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竟然能在晴隆县长期生存。

  离开晴隆县时,记者怀着沉重的心情向县里的有关领导通报了调查到的有关情况……记者 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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