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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收款先付民工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19日09:07 南京晨报

  晨报讯 南京市近日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年底建设领域清理拖欠民工工资的通知》,要求各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清理拖欠民工工资,因欠薪矛盾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责任。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要立即补发,建筑单位获得工程款,要优先偿付民工工资。劳动、司法、法院要设立民工讨薪“绿色通道”,对欠薪纠纷优先从速处理,对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南京要求,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新的《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民工,不得交“包工头”发放,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各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公布企业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按月发放民工工资额,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对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为解决清欠过程中由于工程款不到位发生的推诿扯皮“顽症”,南京规定: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导致总包单位不能支付分包价款,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由于总包单位未支付分包价款,由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的,要优先偿付拖欠的民工工资。由于建筑企业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劳动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并依法查处。

  为及时受理拖欠纠纷,各级劳动部门、清欠机构均要设立投诉电话、信箱,对民工举报、投诉、来信来访要事事有回音,件件有交待。劳动部门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建立处理案件的“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快速处理,对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集体争议案件,要快立、快审、快结,对生活困难的民工,可免交仲裁预收款;对于败诉的民工,酌情减少仲裁费。司法、法院机关对欠薪诉讼案件,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快审、快调、快判,对于经济有困难民工的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用。

  通知还要求,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以合法手段解决欠薪矛盾,不得以非法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凡用工单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对其企业和个人的建设行为、投标资格、市场准入实行限制,并公开曝光。

  作者:顾巍钟/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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