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判决书沿街叫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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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1日16:54 新世纪周刊 | |||||||||
本刊记者/王全宝 摄影/陈萧军二百多次催促法院执行,法院执行三年多,执行回款不足十分之一。无奈之下, 当事人走上街头,7折拍卖价值百万的判决书 下午5点多,44岁的许国珍拖着自己 “卖”判决书的牌子,从北京南三环赵公口桥走回靠近丰台小屯村自己的居住地。尽
12月6日,北京降温,天气干冷。许国珍和妻子在寒风中,举着牌子,欲“7折”出售自己“含金量”是100多 万元的判决书。一天过去了,他们没有遇到一个真正的买主,但并不感遗憾,“有人注意到就行”,许国珍希望通过这种行为 引起法院和社会的关注。 一纸判决书手里搁三年 自从2001年武汉出现全国首例“拍卖判决书”事件以来,公开叫卖判决书已经屡见不鲜。仅今年以来,媒体公开 报道的“卖判决书”事件就有十几起。 最近的一起就是,福建农民许国珍走上北京街头,7折叫卖自己胜诉的判决书。而在最近的一次研讨会上,针对买卖 判决书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厅级审判员张甫旗法官表态:不反对,不提倡,但要加以规范。 25年前的1980年,许国珍带着妻子从福建省莆田市的老家来到北京打工,做床板生意。辛苦经营十几年,19 98年,许国珍的资产已上了百万。 有了钱的许国珍开始投资。1998年3月,许国珍与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某木器厂经营租赁人宋亮合作进行木细板 加工。许国珍先后投了60万元给这个木器厂,然而运行不到半年,因为用工问题,双方合作无法进行,合作协议被解除。木 器厂除给付部分款项与设备(价值近35万元)外,剩余的钱一直拖欠。 为了能尽快要回自己的投资款,许国珍把租赁人宋亮和木器加工厂告上了法院。2002年3月11日,北京市房山 区法院一审判决许国珍胜诉,被告宋某和木器加工厂被判归还许国珍借款61万多元,并支付从1999年9月1日起到执行 之日止的利息,总价值100多万元。 然而,让许国珍没有想到的是,三年来,这张从法院取回来的胜诉判决书在自己的手里竟成了“法律白条”。“已经 执行了三年多了,但执行回款还不足十分之一!”许国珍感叹到。 二百余次催促法院执行 许国珍称,法院执行判决是在一审后的3个月。“2002年6月,房山区法院开始执行宋亮和木器加工厂的财产, 到目前为止分8次、共执行了9.5万多元。之后,剩下的欠款一直没有拿到。”打那儿以后,许国珍丢下生意开始追债生活 。 为了掌握当事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状况,许国珍和妻子开始调查,“只要得到可以执行财产的线索,我就立即向法院报 告,可是法院总是以没时间等种种借口拖延执行。” 许国珍称,自己三年中催促房山区法院执行达二百多次,提供可执行财产近千万,提供有效线索12件,“但都没有 得到执行,到现在为止,可执行的款项流失大约300多万。为了索取证据,请求法院执行时录了45盘磁带,可是法院就是 推托。” 而对此,法院并不认可。负责审理许国珍案件的房山区法院执行庭一法官称:“我们一直都在执行案款,目前已执行 回来部分案款,但由于许国珍在其他法院的案件中是被执行人,因此执行回来的案款需要依法冻结。” 由于拿不到钱,拖欠工人的工资还不上,经常有债主上门向许国珍追讨工钱。“身边朋友都被我借遍了,我现在已经 向代理律师借钱。没办法,我只好把这份判决书转让出去。如果哪位高人能帮我把这些钱要回来,我就7折转让!”许国珍说 着。 对于手中价值上百万的判决书,许国珍心里没底儿究竟能不能卖出去,但他相信:只要自己坚持,会有人买。 折射 “执行难” “作为代理律师,我同情他的处境,这是无奈之举。”许国珍的代理律师——北京天坛律师事物所宋绍富认为,许国 珍的案件执行不了,不是技术上的问题,而是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 他称,目前已有人联系买判决书,但具体怎么买,还在商讨中。至于判决书该不该卖,专家观点并不相同。 国家检察官学院马立东副教授介绍称,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这种行为属于债权转让 ,将判决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出去,这种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从实际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因 为判决书具有特定性,规定了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事,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代理律师宋绍富认为,在本案中,许国珍的债权实现受到了阻碍,是因为实现不了,才想到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来予 以实现。而债权是私权,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因此债权当然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桂明则坚决反对买卖判决书的行为,他认为这种行为其目的并不在“卖”,而是在“炒”:即通 过这样一种极端的行为来表明执行难到了何种地步。法院的判决何等不值钱,以此吸引公众的注意,引起社会的关注。这种行 为已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司法权威,应该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法官张甫旗认为:“卖判决书”现象的发生正折射出法院“执行难”的困境。“拍卖判决书 ,许国珍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卖判决现象的发生与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 系,即‘执行难’是因,‘卖判决’是果。” 他还表示:虽说从法理学的角度,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当事人买卖判决书,但这一现象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 视,并正在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将做出司法解释来规范这种行为。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