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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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6日14: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杨维汉 田雨) 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在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方面,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对公民人身自
草案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行政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当事人要求退还被扣押的物品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退还。 草案规定,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行政机关发现违禁物品,防止证据损毁;防止当事人转移财物逃避法定义务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完)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