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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下午表决废止农业税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0:46 新京报

  社论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议程,今日下午将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有关人士表示,届时关于废止农业税条例的决定草案极有可能获得通过。这预示着在中国延续2600年的农业税可能寿终正寝。

  作为农业国家,中国过去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农业。与早期的农业税相比,现在的农业税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历史上的农业税包含内容十分丰富,不论是“摊丁入亩”,还是实行“一条鞭”,都是为了简化税负,提高农业税的征税效率。但是,如“黄宗羲定律”预言,无论是休养生息,还是轻税薄赋,农民在经过短暂休整之后,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赋税包袱。

  这种周期性的历史税赋制度变迁,与中国旧时代出现的周期性的改朝换代不无关系。在王朝建立的初期,总是实行轻税政策,鼓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但是,当王朝政权稳定,机构逐渐膨胀,腐败现象丛生的时候,老百姓不得不再次背上沉重的税务负担。

  所以,如今废除农业税条例,从表面上看,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从深层次来说,它标志着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立法机关真正意识到法律的终极价值所在;废止农业税条例,充分体现了公民的意愿,保护了农民的利益。

  作为农业大国,维护农民的利益,不仅仅关系到减轻一部分农民的负担问题,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常态。假如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假如不合理的税费不能得到及时废除,那么,

和谐社会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而在现代工业社会,农民属于弱势群体。保护农民的利益,首要的一点就是要减轻农民的税赋。

  事实上,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减轻农民的负担。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已经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全面取消农业税,对中国财政收入不再构成重大影响。正因为如此,中央政府提出了对农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并且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大力加强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农民负担不会反弹。

  应该看到,减轻农民负担是一个系统工程。废除农业税只是减轻农民负担的一个环节。假如农村的社会公共产品投资不完善,城乡两元结构分割的状况不改革,那么,废除农业税给农民所带来的福利很可能会被其他因素所抵销。要看到,当前,农村的医疗、教育、住房改革仍然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农民多年的积蓄可能因为一次重病而化为乌有,巨额的学费也会让农民兄弟负债累累。

  我们还要看到,取消农业税后,种粮食与“种”房子相比较,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利润要远远高于农作物生产。正因为如此,应考虑减少农业生产人口,提高单位的生产效率,确保中国的农作物供给。另一方面,还应考虑改造传统农业,通过工业化和
信息化
,发展现代农业。

  总之,废除农业税,是中国政治文明的表现。在现代工业化时代,废除农业税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国家充分意识到了农民的弱势地位,通过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农民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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