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依法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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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22:2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 由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缺乏严格的制度,一些珍贵畜禽品种灭绝或者濒临灭绝,有的流失海外。针对这一情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9日通过的畜牧法规定,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
法律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法律还规定,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完) 相关专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