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给医疗回扣下更多猛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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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10:08 新世纪周刊 | |||||||||
-撰文/诚言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变化是:草案 在刑法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基础上,把商业贿赂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 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普通医生也将被纳入商业贿赂罪的主体范围。
得了病看得起,是衡量一个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的一个基本指标。众所周知,时下医生收取药品、器械销售商的回扣等 丑恶现象愈演愈烈,药品回扣甚至成为一些医生的重要收入来源,“医疗回扣”的长期存在和蔓延,把药价抬得越来越高,把 百姓推进了“小病拖、大病扛、病危等”的尴尬困境。这种灰色交易的存在不仅增加了普通老百姓的负担,也使诚信等公序良 俗受到极大破坏。 商业贿赂多发生在一些模糊地带,腐败多发生在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或是改革定位、管理比较混乱的领域。根据现行 刑法,受贿罪分普通受贿罪和商业受贿罪两种。 普通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非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 大的则属商业受贿。国有医院(我国医院大多属于公立)的临床医生属于什么身份?普通医生收取回扣是否属于受贿?对于这 些之前争论的问题都被提请审议。 重症还需猛药治。“医疗回扣”频惹事端,已成公众心病,将“医疗贿赂”入刑还仅是对这种行为进行的刑事制裁, 治本还需在源头上下功夫,期待医疗体制改革的更多大刀阔斧,期待经济制裁对其早下手。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