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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揭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9日21:54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月8日讯 (见习记者 唐俊 袁定波 记者 鲁维维 )由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由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等单位协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活动”结果今日在京揭晓,佘祥林案、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腐败窝案、顾雏军案、黄静案、杜宝良巨额罚单案、奥拓车撞人案、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等十个案件成为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2005年12月30日,法制日报与新浪网先后刊登了三十个“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候选案例”,拉开了此次活动的序幕。在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下,1月5日,根据投票结果,法制日报和新浪网同时公布了得票最高的前15个诉讼案件。其中,得票最高的前5个案件自动入选“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从1月6日开始,综合网友投票结果与专家评审意见,对得票数第六位至第十五位的影响性诉讼进行了最后筛选。1月7日,最终评选出后5个诉讼案件入围“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截止到2005年1月7日24:00共收到选票27898张,其中有效选票23103张,根据活动规则韩加龙、吴祖岑、李晓东等人分获一二三等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秘书长邓甲明、副秘书长冯秀梅,法制日报社社长贾京平、总编辑雷晓路、副总编辑张亚及在京的一些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

  短评

  为什么是“影响性诉讼”?

  吴革

  由法制日报社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举办的“200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结果揭晓了。从活动开始到结果揭晓的几天中,公众表现出了空前的热情,原因不仅是评选活动的吸引,更重要的是“影响性诉讼”本身的魅力。

  为什么是“影响性诉讼”?我们选择“影响性诉讼”的视角和标准是什么?又是什么左右了我们对“影响性诉讼”价值的判断呢?

  我们把对立法、司法有重大影响而又为社会广泛关注,可以用来观察法治的案件,称为“影响性诉讼”。“影响性诉讼”可能是大案、名案、典型个案,但大案、名案、典型案件并不都是“影响性诉讼”。有些案件因为标的大小,情节的离奇,时间的巧合,当事人的知名,法律关系的复杂,领导的重视,甚至是炒作手法的高明都可以成为所谓大案、名案、典型案件。然而这类案件如果偏离了“个案促进法治”的这条主线,就算不上“影响性诉讼”。

  “影响性诉讼”研究盼望并期待更多法律人的关注和积极加入,但它和许多法学家基于案例的研究不同。法学家从案例里提炼出他要研究的问题,然后可以完全抛开案例进行自己的论述,研究的结果可能远远超越了本案的承载量。而“影响性诉讼”从个案开始,还要回到个案,个案和个案所代表的诉求不能得法治的关照,“影响性诉讼”的目的便没有达成。

  “影响性诉讼”离不开媒体的力量,甚至也只有在网络时代,“影响性诉讼”才完全具备发生深刻影响的物理条件。尽管提升法治意识也是“影响性诉讼”的目的之一,然而,“影响性诉讼”研究不同于媒体的案件报道和法制宣传,它着重观察当事人如何诉求,研究当事人依法诉求过程与法治走向的关系。

  为什么是“影响性诉讼”而不是公益诉讼?“影响性诉讼”与公益诉讼在某些时候也存在交叉和包含的关系。公益诉讼属于公益法的范畴,如果将有些宪法性案件和私权保障案件列为公益诉讼,也有很多难以回避的法律问题和学术争论。“影响性诉讼”的研究不仅仅在法制的语境里自说自话,更重要的是它基于案情,促进法制,研究民情。

  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影响性诉讼”的研究目的就是搭建一个桥梁:法律如何获得普遍(自愿)的服从?那些移植背景下产出法律又如何证明是民意代表的良法?“影响性诉讼”其实是一个后法律移植时代法律人的法治话题。

  “问渠哪得清如许,惟有源头活水来。”法律的生命在于诉讼,通过“影响性诉讼”的活水,我们拭目以待法治的清渠!

  (作者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附: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一、佘祥林案

  二、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案

  三、马德、韩桂芝、田凤山连环腐败案

  四、顾雏军案

  五、黄静疑案

  六、杜宝良巨额罚单案

  七、奥拓车撞人案

  八、福建农民环境污染侵权案

  九、郝劲松因发票状告铁路局案

  十、通用大宇诉奇瑞公司案

    专家点评2005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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