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眼球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处理12名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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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1日03:25 北京晨报 | |||||||||
“宿州眼球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新华社电(记者 代群)安徽宿州市委1月10日通报:宿州市对宿州眼球事件的宿州市卫生局局长、宿州市立医院原院长等12名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宿州市委、市政府对宿州眼球事件高度重视,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对事件展开调查
宿州市委、市政府认为,该事件对患者造成了严重伤害,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经宿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如下处理。 宿州市立医院原院长作为医院负责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对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资质没有审查的情况下,未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盲目同意签订合作协议;医院管理工作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处分。 宿州市立医院分管院长,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资质没有审查或作出具体安排;对眼科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工作疏于管理;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宿州市卫生局对宿州市立医院与上海舜春扬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问题失察,监管不力,市卫生局局长应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宿州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应负一定的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鉴于宿州市立医院在此次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宿州市卫生局和宿州市立医院也分别对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处理。 相关专题:安徽宿州眼球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