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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遗憾:长城香山之旅“缺斤少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6日10:11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报专稿/记者侯劲松

  金秋十月进入了旅游旺季,旅行社为了抓住商机,各显神通招徕游客。上海某旅行社在许多报纸上刊登了“北京长城 香山直达软卧往飞返六日游”的广告,上海市民张女士夫妇被这则广告内容所吸引,于2005年10月22日前往该旅行社 代理点签订了《上海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约定于10月28日至11月2日期间,参与该旅行社的北京长城香山(6天 5夜)的
旅游活动,每人金额为1560元。10月28日18时许,张女士夫妇高高兴兴登上列车,开始了北京长城香山之 旅。不料,在整个旅行途中,旅行社对其承诺的旅游项目“缺斤少两”,给张女士夫妇的北京之行留下了不少遗憾。于是,张 女士于近日拨通了本报的新闻热线。

  游客:我没有看到香山红叶

  据张女士夫妇反映,10月29日到达北京的第一天晚上,导游将他们一行游客带到了南三环外一个胡同内的某宾馆 ,游客们进入房间休息片刻后,准备洗澡时发现,洗浴龙头处于马桶与洗面池之间,洗浴的地方非常狭窄。如果要洗澡的话, 只能站立到马桶上。之后,张女士打开热水龙头,电

热水器中流出的热水非常细小,而且电热水器的容量又不大,不够一个人 洗澡的用水量,当时北京傍晚时分的气温已在10摄氏度以下,房间里又没有暖气,因此根本无法洗澡。张女士夫妇和其他游 客当即找到导游,交涉无果后,只得打长途电话给上海的旅行社,经过多次电话交涉,旅行社最终同意第二天更换居住的宾馆 。

  从第二天起进入了正式的旅游项目。这个旅行团共有38名旅客,多为老年人,一行人兴致勃勃准备按照合同上约定 的景点进行游玩。不料,颐和园(长廊北侧、排云殿、万寿山因维修全部关闭)、天坛、故宫、卢沟桥等景点也都在维修,只 能看到这些景点内的部分景点。如在参观宛平的中国

抗日战争纪念馆时,因卢沟桥在维修,只能看到一排排的脚手架,游客连 卢沟桥的影子也未看到。

  此次旅游名为

长城香山之旅,自然这两个景点应是此次旅游途中的重要景点。在游香山的那天,上午9时半许到达香 山脚下,导游带领游客进入香山的正门。之后,导游带游客来到眼镜湖边,让游客拍照留影,并告知游客在此活动半小时后去 停车场集中,然后出香山去另一个景点。张女士等游客当即提出上香山要看红叶,导游推说看红叶的人太多,我们的时间非常 紧,连排队的时间也不够,而且你们岁数都大了,爬不动香山的。

  令众游客更为不满的是,在随后的时间里,导游带他们赶往各个购物商店,安排的时间却十分充裕,而且购物商店的 商品价格要比外面的商店高。

  说起这次“长城香山”之旅,张女士觉得非常遗憾,她出游前几经挑选,特别挑选了这家名声在外的旅行社。而且该 旅行社宣传资料上的内容也令她心动。“游览地势崛峻、峰峦叠翠、泉沛林茂的香山。”不料,该旅行社(也许是个别导游的 行为)还是捣起了浆糊——“缺斤少两”。而此时,正值香山满山红叶之时,张女士是第一次游香山,却没有看到闻名于世的 香山红叶。

  此外,旅行社的用餐安排也引起了游客的不满。游客与导游多次交涉后,在旅程的后半段,伙食的品种和质量才略有 提高。行程结束前,在导游送游客去机场的大巴上,他“一言不慎”泄漏了天机。大家这时才明白,伙食质量提高的真正原因 :旅程结束后,旅行社会让每名游客给导游打分,导游希望大家手下留情。

  旅监所:“缺斤少两”要赔偿

  接到张女士的投诉后,记者于2005年12月31日下午,来到了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旅游质量监督所。所 长助理竺宜宏先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竺先生看了张女士提供的合同后认为,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该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上的约定,未 安排游客游香山,香山景点的门票应退一赔一,导游服务费也应退一赔一,导游服务费的标准为:国内旅游的导游服务费一般 为5—10元/天。

  针对张女士提出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未事先告知景点在维修的信息,致使游客无法游览,旅行社有欺诈的嫌疑 时,竺先生认为,旅行社是经营企业,旅游项目是其推销的商品,其对推销的商品的各种信息应该是非常清楚的,事先未告知 游客,致使游客不能游览景点,其行为不构成欺诈,而只是工作上的失误,但旅行社应该对游客进行相应的赔偿。

  竺先生表示,在一个景点中,合同中约定由旅行社购买的景点大门票,而大门票中的小门票范围内的景点在维修,致 使游客不能游览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为这是自费项目,是游客可去可不去的,不是合同中约定的游览项目,旅 行社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如果是大门票范围内的主要景点正在维修,致使游客不能游览的,那么旅行社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

  竺先生还表示,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的,可以在旅游后的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在旅游质量 监督所主持下,游客与旅行社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游客可以去法院起诉。

  旅行社:调查后给答复

  2006年1月4日上午9时30分,记者来到这家旅行社质量管理部采访,负责国内旅游投诉的同志不在,一位赵 先生接待了记者。

  赵先生表示,因为他不是专门处理国内旅游投诉的,只能先记录下投诉内容,旅行社有一套处理投诉的程序,会与北 京的分公司联系,核实情况后再答复游客。

  相关链接: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

  第八条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十三条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 金。

  第十五条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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