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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乱收费也要征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2:53 舜网-济南时报

  张贵峰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自今年1月起,国内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一律要按规定缴税(1月25日《京华时报》)。

  从财税监管的角度来说,相关职能部门这样做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我们站在教育公共管理的立场,品读“择校费纳税”背后可能潜含的种种后果,又不能不说让人殊感忧虑和不安。

  众所周知,一种收入或者交易之所以应该征税,除了其在调节国民财富分配上的必要性外,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这种收入交易本身必须首先是法律允许、合理合法的。那么“择校费”究竟是一种什么费,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显然,无论是国家教育法律,还是行政规章,都从来没有认可“择校费”的合法性,有关部门反倒是一再表示要取消之。因为说到底,所谓“择校费”,无非就是一种教育乱收费,是人为地制造校际之间教育资源不均衡,借以转嫁政府教育投入责任,进行非法敛财的一种工具,可以这么说,“择校费”的聚敛过程,对于教育既得利益来说,是一个教育不断产业化的过程,而对于受教育者,则是一个教育作为公共产品的公益公平品质不断丧失、教育负担日趋沉重的过程。

  这种背景下,给择校费上税,在加强征收管理的同时,是否实际上默认了它的“合法性”,并进而由此将本已十分严重的产业化、利益化教育格局制度化固定化——作为公共产品的教育不再只是政府投入的对象了,而且反过来像其他产业一样也向政府贡献利税了,这样的教育不是产业又是什么?在呼唤政府加大教育投入,尤其呼唤义务教育成为真正的免费教育、政府的义务教育的今天,教育竟然也成了交税对象,这样“加强管理”的思路,岂不太不合时宜?

  而且,我们知道,无论哪个产业,消费者实际上都是税收的最终埋单者,教育税收当然也不例外,那么,在垄断性质明显、受教育者在学校面前处于绝对弱势的教育格局下,我们如何保证对“择校费”的征税,不会被转嫁到学生和家长头上,加重他们原本已经不堪的“择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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