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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08:47 法制日报

  记者今天获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这是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共7章46条。

  春节渐近,爆竹声中将送走金鸡迎来旺旺狗年。这里提供一组数字,目的是让人们更加安全快乐地燃放烟花爆竹:自1985年到2005年11月,全国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8532起,死亡9349人,平均每年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

  继去年北京结束12年的“禁放”后,现在全国约有170多个大中城市也陆续实行“禁改限”或者完全放开。喜庆爆竹响起之时,关注安全才能真正与好运同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告别“踢皮球”

  很长时间以来,就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问题,一些地方因职责不清,相关部门来回“踢皮球”,甚至出现管理真空。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

  条例第4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条例第5条规定,公安部门、安监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限放”还是“禁放”各地自行决定

  基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为公共安全考虑,条例同时明确以下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带着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

出租车、地铁、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包括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违法者将被罚款200元到1000元不等。

  大家还应该注意,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人民警察将予以制止,轻者罚款100元到500元,重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明确要求:政府要向公众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家长也应当对子女进行安全燃放的教育;燃放者应当严格按照燃放说明燃放。

  严禁擅自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如何获取相应的许可证?条例第8条、第17条、第18条和第23条,分别规定了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花爆竹必须具备的条件。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经过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经省安监局或者其委托的市安监局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县安监局提出申请并获许可;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

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对不符合条件的,条例要求相关审批部门必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许可审查有明确的期限。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安监部门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公安部门将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生产企业是防患未然的重中之重

  烟花爆竹生产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发生群死群伤的惨剧主要集中在生产环节上。条例严格要求生产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同时,企业有义务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只有考核合格才能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对氯酸钾等限制使用的生产原料,不得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否则,将限期整改,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不容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条例明确禁止在城区内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市场,其零售网点也严格控制。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只能向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采购产品,并向获得许可的零售商供应烟花爆竹。零售商也必须从正规批发商处采购。违者将被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物品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乱卖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将受重罚

  条例第15条、第39条、第21条和第36条,都是规范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这三者是用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品。

  生产企业要为此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如果丢失,应当立即向安监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不及时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如果违反,将被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该没收的一并没收,最少被罚2万元,最高被罚10万元。

  烟花爆竹运输实行一次性许可

  一个运输许可证如果被反复使用,则意味着烟花爆竹的运输安全无法保障,烟花爆竹的流向和运量无法掌控,监管流于形式。

  为解决这一问题,条例明确规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将标明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同时还要标明托运人、承运人、起始地点、行驶线路、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数量等事项。烟花爆竹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天内将此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运输过程中,除许可证要携带并不得违反许可事项外,车辆应当悬挂或安装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装载过程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应当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出现危险要采取必要措施并报告公安部门。

  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晚会

  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条例规定也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不得举办。

  条例规定,这类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经有关公安部门许可,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

  对危险等级较高的,公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网北京1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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