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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烟花爆竹平安还俗反思立法理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07日08:32 法制日报

   立法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禁放失败源于征求民意不足

   面对习俗法律并非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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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超

  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2月4日向媒体公布:北京市“禁改限”首个春节未发生恶性火灾事故。

  北京市“禁改限”听证会见证人之一李全利认为,“政府工作到位,爆竹烟花的采购、配送、管理各环节都落到了实处,加之市民非常配合,能达到现在这样的燃放效果真是不错了”。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在全国二百多个城市“解禁”或部分“解禁”,并没有出现一些人所担心的“失控”,以致造成比较大的人身伤亡事故与火患灾情,热烈而有序的燃放,既保证了群众的人身安全,又营造出了浓浓的年味儿。

  从13年前的“禁放”到此后的禁而不绝、再到今天的“解禁”或“限放”,我们的立法理念发生了怎样的变化,这里有必要反思一下。

  “禁改限”措施到位烟花爆竹平安还俗

  除夕之夜,离零点钟声敲响还有15分钟。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梆子井小区的居民纷纷走出家门,迎接北京市烟花爆竹“禁改限”之后的第一个春节。

  14岁的陈琳慧第一次点燃烟花的手有些颤抖,旁边不断响起的鞭炮声,吓得她几次缩回手去捂耳朵。在爸爸的协助下,烟花终于点燃了。虽然爸爸鼓励她再放挂鞭炮,但她还是没有胆量,十几分钟后,她回到了屋里。

  她的父亲、45岁的陈增海的感觉则大不相同。“13年了,说实在的,其实每年都放,但今年心情不一样。不再偷偷摸摸,光明正大才是真正的痛快。”

  在燃放地点不远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和小区保安拿着灭火器“严阵以待”,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险情。

  这样的场景出现在每一个“禁改限”的城市。

  来自重庆市公安局的消息说,同样是“禁改限”第一个春节的重庆市,春节期间无一起重特大火灾、亡人火灾事故和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治安灾害事故。

  而在山东省青岛市,“禁改限”已经是第3个年头了,当地公安人士透露,市民们已经能够理智地看待春节燃放烟花爆竹了,违规燃放的市民一年比一年少。

  禁放因何遇尴尬立法理念有偏差

  当然,即便如此,也还是有一些市民对“禁改限”保持异议。

  北京市“禁改限”听证会陈述人之一的魏有仁,就坚持认为“禁改限”使“部分人权益受到侵犯”,1993年禁放是社会进步,开禁就是倒退。这种观点得到了那部分不喜欢甚至讨厌烟花爆竹的市民的支持。理由是,燃放烟花爆竹影响休息、污染空气、制造噪音、损害人身安全等。

  然而,12年来《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在北京面临着尴尬:一方面是政府强调城八区绝对不许燃放烟花爆竹,为此特在郊区县设定52处燃放点,并加派警力在市区巡查;可另一方面,52处燃放点冷冷清清,市区各禁放区却爆竹声声。市民们仍然习惯“爆竹声中一岁除”这样的传统民俗。

  九三学社北京市政协委员刘耀威认为,北京实行“禁放”12年来,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越来越多的困难和抵触,究其原因在于有关部门的立法理念出现了偏差。“一项法令如果有很多人不愿意去执行,某种程度上就说明法令有问题。”

  刘耀威说,对于一个流传了上千年的传统,仅仅用一个命令就禁止了,方法未免简单。禁放的主要理由是燃放烟花爆竹会引起误伤、火灾、污染等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存在。然而,就如汽车会造成车祸,但不能因此不让大家开车一样。“政府在立法之前,必须尽可能考虑不同人群的利益,尽量细化法律法规,满足大家的需要。”

  社会复杂思想多样立法难博齐声叫好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人的思想的多样性,几乎任何一项立法,都会在为一部分人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另外一部分人带来不自由。可以说,没有哪项立法会得到全体民众的一致支持。那么,用尽可能少的“不自由”代价来换取尽可能多的“福音”,则是立法需要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上海市是全国最早禁放烟花爆竹的城市之一,也是最早解除全面禁放的城市之一。上海市消防局危险品管理处负责人范先生说,烟花爆竹的不安全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燃放地点的不合适;二是销售产品的不合格;三是群众燃放安全知识的不过关。只要控制住这3个方面,就能控制住事故的源头。而能不能有效地做到这些控制,是对一个政府管理能力的考验。

  据了解,在除夕前一天,不少北京市民收到了北京市委、市政府发布的一条短信,在祝福新春的同时,特别提请市民注意节日安全,遵守《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此外,多种介绍烟花爆竹知识手段的综合运用,使相关规定与知识几乎尽人皆知。

  就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所说的那样,“禁改限”的变化,表现出中国公共利益开始出现了多元化趋势,这考验政府要用更加温和、更有针对性的方式协调各方利益。

  面对各种民间习俗法律并非总是无力

  有社会学家指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广泛流传于民间的习俗,即使是陋习,也不可能在短期内被根除。于是有学者认为,任何良善、崇高的立法动机,如果违背民众普遍遵从的习俗,都只能彻底失败,或者说就是在拿法律的尊严开玩笑。

  法律果真在习俗面前扮演的总是失败者的角色吗?“历史上的一夫多妻制、厚葬土葬的风俗、女人缠足的传统不是都成功地被新的法律制度禁止了吗?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迷信风水的传统习惯不是被成功改造了吗?”法律工作者张洁予指出,法律对习俗并不总是无能为力,关键是如何看待习俗和法律本身———对习俗要区分是良习还是陋习;对法律要区分是良法还是恶法。

  酒可乱性伤人,爆竹也可伤人毁财。正是它们的社会危害性导致了被法令禁止的命运。但是,和那些纯粹的陋习恶习不同的是,酒和爆竹具有多重的积极功能。正是因为其积极功能的存在,使得其危害性不具有惟一性,甚至不是主要的,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入陋习恶习之列。

  现代立法理念不能一禁了之

  张洁予分析说,纵观中国各地有关“禁放”的规定,大多是政府管理部门一声令下,几乎没有一个是在征求民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禁放烟花爆竹,看似事小,实际上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从立法到执法再到社会舆论的抑扬,绝不是当初立法者希望达到的一令下而天下寂的结果,如何认识

传统文化心理对法律的有效性的影响,需要我们进一步反思:什么是应该保护的,什么是应该革除的。在这样的工作中,立法的科学和民主,立法对民意的倾听和引导都显得格外重要。

  张洁予认为,十多年前,这样的常识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当年“禁放令”的立法者只看重法律对移风易俗的重要作用和重要意义,却忽略了传统民俗的特殊性。民俗的背后是民意,法律不应该成为立法者的道德标签和凌驾于民意之上的主观意志。现代的立法理念决不能再停留在简单的一禁了之的时代了,在保留民族文化特征的同时,立法理念应该追上现代文明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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