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反渎职机构升级 责任追究体系趋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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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0日11:42 新世纪周刊 | |||||||||
本刊记者/张凡 王骞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厅改局,标志着中国试图将责任政府的概念进一步具体化,随着反渎职侵权局的设立,渎职侵权的责任也由行政责任被强调为法律责任 全国检察机关渎职侵权检察机构更名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机构半年内全面亮相 自去年5月,最高院启动反渎职侵权局更名工作后,新机构的全面亮相已经正式进入倒计时。今年6月底之前,全国省以下渎职侵权检察机构要全部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并要以改革后的新名称运行。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珠海召开的全国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提出了这个要求。 正在进行更名工作的北京市检察院,还未确定更名的具体时间。据该检察院宣传处赵先生介绍,因为涉及人员编制、内设机构等问题,正式更名前还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需要做,但“应该可以在6月前完成”。 据悉,上海等地的反渎职侵权局的更名工作也正在准备中。 中国目前已有10个省级人民检察院、52个分州市人民检察院、305个基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反渎职侵权局,其中湖南、浙江、贵州、湖北等省实现了在全省统一更名设局。 “更名设局,可以把反渎职侵权机构与反贪污贿赂局一致起来,更能显示检察机关两大侦查职能,有益于加强检察机关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管理,有利于侦查一体化建设,有利于排除干扰和阻力。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这么表示。 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则认为,检察系统在全国范围设立“反渎职侵权局”,可视为中国在建构责任政府方面,“强化了政府法律上的责任”。 “我们打交道的都是手里握权的人,以前出去调查,都是以检察院一个内部机构的名义,别人常会反问,你们检察长同意吗?找我们领导打招呼的也不少,改名后,我们能以一个独立侦查机构的身份出去工作,也许会少点干扰”。上海检察院一位多年从事反渎职工作的检察官这么认为。 据中国最早进行更名试点工作的湖南省检察院介绍,机构在1997年更名为“渎职犯罪侦查局”后,部门在编制和干部、装备配置上和反贪局一样,局的正职负责人为副厅级,内设三个业务机构——两个侦查处,一个综合指导处(2001 年改为司)。“规格上去了,出去办案调查也方便多了。” 据最高检统计,自1998年以来,湖南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并进入全国先进行列。2 005年1月至4月,湖北省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同比上升了25%。 2005年1到11月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万余件,起诉了22503件,有罪判决 21735人,同比增长9.6%。 检察官的担忧 在刚过去的一年53周时间里,中国发生煤矿事故近50起,还出现一天两起矿难的情况。 “这些重大安全事故往往和国家工作人员联系在一起”,背后多半是渎职犯罪。200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渎职犯罪“可能产生重大的事故,给社会的财产,给国家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甚至可能剥夺很多人的生命。” 定罪难、查证难、追究难。张耕用这“三难”总结了办理渎职侵权案件的阻力。 渎职犯罪有过失也有故意的,对官员的一个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算工作责任还是渎职犯罪,往往会有争议;国家机关人员关系网广,处在层层保护之下,如果他的行为没有产生特别严重的后果,即使是犯罪,也可能被上级领导“保护”下来;张耕还提到,在这种情况下,上级领导常会表示,“给个党纪处分、行政处分就拉倒了,不要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这些阻力,在成立20多年的反贪局中也同样存在。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周其华认为,反渎职局今后可能面临的最大困难,正是反贪局现在所遭遇的尴尬——检察机构依靠地方拨款养活以及侦查人员的紧缺。 检察院的经费目前仍由地方政府负担,在经济落后地区,检察院的办案经费无法得到保障。经济发达地区,靠地方供养的检察院很难不顾忌政府的脸面,如果一个有问题的领导每年拨给检察院几百万,检察院能否下狠心调查,这还是个问题。 检察机构的办案经费要由国家统一调拨,长久以来,这都还只是专家们的提议。 责任追究体系渐趋完善 反渎职侵权在法律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政府官员和法律部门的监督。在整个责任追究体系中,政府自身的问责也越来越严厉,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的力度也越来越大。 2005年初,深圳市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当作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一个强有力的政策在全市推行,年底,北京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不作为者将面临下岗的危险。《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写入了“询问和质询”、“ 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内容;而引咎辞职正成为官员问责中的一种常态,正部级官员解振华的引咎辞职显示了政府高层在建立官员问责体制上的一次实验。而两高的司法解释纳入了人大备案审查的程序、司法体系的监督逐渐纳入人大审查的范围也显示中央正在全面地建立对权力的监督体制。 从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各个方面所体现出来对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相应部门的设立和完善,显现出来的是中国问责制度的内容更加广泛,体系日趋健全。 相关专题:新世纪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