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专营是经济问题,还是安全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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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4:35 南方报业网 | |||||||||
近日民营快递公司上京讨说法,使信件专营的合理与否,上升为一个全国讨论话题。也因此,使民营快递公司、内资大企业与国际快递巨头暂时结成了一个不牢固的市场联盟。他们的一致目标是,破除信件快递业务的专营垄断。 2002年,国家邮政局下发的“64号文件”规定“500克以下信件”为邮政特快专递(EMS)的专营范围,其他物流企业不得涉足。近期《邮政法》修改稿(第七稿),则将其条文修
争论中,有些基本矛盾未解决:信件快递属于运输还是通信?信件专营是经济问题还是安全问题? 前一问,事关经营权限;后一问,则事关信件专营的性质。 民营快递抱怨,其监管者是中国邮政,而四大国际快递巨头的监管者却是隶属于商务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中国邮政既监管又竞争,显然不公平。若民营快递公司由货物运输代理协会监管,其性质将归属为运输业,如何经营“通信服务”内容? 我们知道,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通信服务”和“运输服务”各执一户,“速递服务”被划在“通信服务”这一类服务部门中。邮政特快专递(EMS)是万国邮政联盟统一规划、由各国邮政签订双边协议开办的一项邮政通信业务。我国邮政在1980年开办了国际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该业务性质是信息传递而不是货物运输。 UPS、Fedex、DHL和TNT四巨头,是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我国外贸管理部门审批获得准入许可进入我国市场的。我国政府通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对其管理。 无论其自身认定的企业性质,或我国政府对其管理的归属,都明确了,跨国快递公司经营的是货物运输。从根本上说,我国的信件专营法律与这些国际货代企业并无关系,也不会影响其在我国开展国际货物代理运输业务。 其次,加入WTO时我国政府承诺开放“速递服务”有着“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的前提,即我国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中,属《邮政法》规定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不对外开放。属于物品类的快递业务,事实上早已依约开放。 《邮政法》立法宗旨是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信件专营是为此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从这一角度,信件专营不是经济问题,不是市场竞争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安全及通信权利的政治问题。目前,国家有关部门的态度显示,仍未有破除专营的松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