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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专营是经济问题,还是安全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4:35 南方报业网

  近日民营快递公司上京讨说法,使信件专营的合理与否,上升为一个全国讨论话题。也因此,使民营快递公司、内资大企业与国际快递巨头暂时结成了一个不牢固的市场联盟。他们的一致目标是,破除信件快递业务的专营垄断。

  2002年,国家邮政局下发的“64号文件”规定“500克以下信件”为邮政特快专递(EMS)的专营范围,其他物流企业不得涉足。近期《邮政法》修改稿(第七稿),则将其条文修
改为“350克以下信件为邮政专营”。正是这一条,使民营快递公司怨声四起,因其主要业务也是350克以下的商务和私人信函。

  争论中,有些基本矛盾未解决:信件快递属于运输还是通信?信件专营是经济问题还是安全问题?

  前一问,事关经营权限;后一问,则事关信件专营的性质。

  民营快递抱怨,其监管者是中国邮政,而四大国际快递巨头的监管者却是隶属于

商务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中国邮政既监管又竞争,显然不公平。若民营快递公司由货物运输代理协会监管,其性质将归属为运输业,如何经营“通信服务”内容?

  我们知道,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分为12个部门,“通信服务”和“运输服务”各执一户,“速递服务”被划在“通信服务”这一类服务部门中。邮政特快专递(EMS)是万国邮政联盟统一规划、由各国邮政签订双边协议开办的一项邮政通信业务。我国邮政在1980年开办了国际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该业务性质是信息传递而不是货物运输。

  UPS、Fedex、DHL和TNT四巨头,是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我国外贸管理部门审批获得准入许可进入我国市场的。我国政府通过《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对其管理。

  无论其自身认定的企业性质,或我国政府对其管理的归属,都明确了,跨国快递公司经营的是货物运输。从根本上说,我国的信件专营法律与这些国际货代企业并无关系,也不会影响其在我国开展国际货物代理运输业务。

  其次,加入WTO时我国政府承诺开放“速递服务”有着“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的前提,即我国邮政特快专递业务中,属《邮政法》规定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不对外开放。属于物品类的快递业务,事实上早已依约开放。

  《邮政法》立法宗旨是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信件专营是为此而制定的法律规定。从这一角度,信件专营不是经济问题,不是市场竞争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安全及通信权利的政治问题。目前,国家有关部门的态度显示,仍未有破除专营的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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