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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凌晨2点后”的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3:20 云网

  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甫一颁布,困境即显。这不仅在于条例规定的“官员禁办娱乐场所”所引起的有关治理悖论的议论(既要承担约束官员权力的任务,又要承担管理市场的目标,一个管理条例恐难以胜任),更在于条例规定的“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可能对一些人看来正当的营业需求与消费需求造成不小的影响。

  在上海,部分娱乐场所一方面表示将遵守国家规定,另一方面表示将会在凌晨2点之
后“只出不进”,即凌晨2点后不再接纳新的客人,已经在娱乐场所的客人可以继续娱乐(2月14日《东方早报》)。在长沙,文化管理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凌晨2点继续营业并不会对社会产生特别大的负面影响,“我们会向上面反映,尽可能争取有所调整。”(2月16日《潇湘晨报》)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因为被遵守、被践行而得以被信仰,得以拥有尊严。“凌晨2点后不得营业”的法规既立,对它的遵守就应是一种“义不容辞”。但是,上海市部分娱乐场所表示的“只出不进”,显然没有改变“营业”的本质,而是以一种变通之策对法律尊严的消解;而长沙市文化管理部门官员的表态尽管貌似得体,然而其所传递的信息又是不无尴尬的。

  是什么使得法律尊严面临着被消解的困境?首先仍是一种利益的博弈,其次则是规定本身所面临的合理性拷问。正如长沙市文化部门官员所言,凌晨2时的划定可能是参考了北方城市的作息时间,北方城市的酒吧等场所一般也只会经营到凌晨2时,但我国南北方生活习惯差异较大,凌晨2时正是南方城市夜生活火热的时候。此外,“凌晨2点后不得营业”的规定,会不会在限制了娱乐场所的营业需求的同时,也限制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

  不难看出,这两个方面可以归结为一点,即法律制订或修订本身的缺憾。法律充满着对于各种利益和诉求的权衡,法律的制订必须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及诉求,因此,一项旨在增进公平的法律规定,必然是经过充分博弈的结果。法律尊严不光在于人们对它的践行,更在于它本身的公平性。显然,是像修订

个人所得税法那样博弈于立法前,还是像修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这样博弈于后,对于法律的公平性及尊严度都有莫大的关系。

  写到这里,我想起了英国人丹尼斯·罗伊德在《法律的理念》一书中的一句话:“即使完全属于法律业务范围内的事情,也未必像法律人想象的那样,凭他们的法律见解与经验来决定,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这样的问题不适于作周咨博采的调查。”面对娱乐场所“凌晨2点后不得营业”规定的困境,我们到底该如何应对,是一件需要审慎的事情。

  杨耕身(湖南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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