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人解读新治安法:广告短信也算骚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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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1:54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早报讯 昨天,市公安局法制处、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做客青岛新闻网,短短的一个小时内,先后有8433人点击网页,网民发帖200多个。 广告短信也可举报 网民“中泰报警”提问:什么样的短信算扰民,广告算不算?
市公安局法制处负责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五)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的,或者在休息期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可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因此广告短信也是一种骚扰,也可以举报。 (昨天,我市警方提醒市民,3月1日后,受害人应详细记录受骚扰的情况,如:将收到的短信或电话的时间、内容、骚扰人的情况等记录,保存或录音,作为证据保存好,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立案查处,对确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公安机关会依法作出处理。) 醉酒汉也要受处罚 网民问:晚上经常有一些醉汉,新治安法对这些人的处理是怎么规定的? 治安支队有关负责人: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陈勇 王建华 孙友方)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